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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到4萬壞筆電退貨時不賠包膜費,這樣公平嗎?

抱歉恕小弟愚昧, 私以為大大們問的問題都差不多回答過了, 整理如下, 我已經放在第一篇下面了, 謝謝!

jimhorng wrote:
<FAQ>
其它大大的說法大致歸納如下, 恕不一一回應了, 若有遺漏, 煩請告知, 謝謝!
1) 7天後再包膜就好, 以免要換機時損失包膜
答: 如果7天內”一定”能發現瑕疵, 這樣做的確沒問題. 有些情況是, 剛買來就會拿著到處跑, 很有可能刮傷, 那不先包膜的話就會有括傷的風險, 或是要換貨時有人為刮傷的疑慮. 另外一個是, 如果7天後包膜然後第8天發現瑕疵, 那廠商更有理由說這可能是人為疏失, 而不做包膜賠償, 話說現在就算當天發現也不做包膜賠償了, 所以這情況就是第幾天包膜都沒差, 結果都是一樣的

2) 事先預防勝過事後治療, 測到沒問題才能交機
答: 這點小弟謹記在心, 第二次驗機時就花了1.5 hr
, 不過大家也知道很多東西無法在當面就測出(e.g. 開機10小時後會過熱),

3) 店家只要負責產品賠償, 產品經檢驗為非正常品”造成”任何非產品的損失完全無責
答: 重點不是店家賣什麼產品賠什麼, 而是賣的產品有沒有”造成”消費者額外的損失, 及店家有多少責任的問題
請參考* 新房竟是凶宅 賣主判賠6百萬http://www.nownews.com/2010/03/16/138-2580523.htm

4) 原PO自我感覺良好, 聽不見別人的聲音
答: 我自己感覺很不良好阿… 我又不是那種包膜錢飛了還很開心的說公平的人阿..XD

5) 店家也可以告我破壞原貌, 因為包膜破壞原貌
答: 是可以啦, 那消費者摸過的紙紋也算破壞原貌?, 這就變成要靠法官裁決了. 不過這樣的話應該就會氣走更多消費者吧.

6) 你是否覺得電腦只要壞了 就是廠商的問題 所以要賠你包膜的錢 ?? 那過100年後還是要廠商或是維修商賠錢?
答: 我是這麼認為, 只要存在這個事實, 我買的是正常品, 但事實上是瑕疵品, “造成”我額外損失, 法律上是因果關係的情況. 但是買的時間拖愈長, “愈難舉證瑕疵是本來就有的, 或是消費者造成的”, 所以才有保固期這種妥協.

7) 樓主發文目的只是為了討回包膜錢
答: 這當然是第一優先, 那如果情理法都站不住腳的話我還是會乖乖的接受. > <原本是想看各位大大是否有處理這種case的經驗分享, 但發現大家對於情跟理部分跟小弟落差很大, 只好討論法的部分, 這就應該要更有共識了吧?
所以, 你主張"假設自己花錢去貼了螢幕保護貼, 即時超過了一年, 如果螢幕有白線要去更換螢幕, 那麼廠商也應該要賠你貼螢幕保護貼的錢" , 對唄.



真希望你也來開一家店, 找機會去跟你買電腦, 享受您所提供的這種服務.



另外, 針對您所提到的這些法令, 是以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唄.
您是物的所有人, 債權人及債務人並不存在, 所以並不適用.

您應該要去研究消保法和消保法細則

消保法文件下載點 : http://open.hiboss.hinet.net/company_desk/12026/消保法.doc

消保法細則文件下載點 : http://open.hiboss.hinet.net/company_desk/12026/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doc

另外, 針對您所提到的民法第 184 條, 別人的解釋如下 :

連結點 :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8062109755

民法第184條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學界通說認為本條第1項前段所保護客體限於權利,即法律所賦予享受一定利益之法律上之力,而「純粹經濟上損失」不包含在內,因此,若行為致生他人「純粹經濟上損失」時,須加害行為係出於故意背於善良風俗方法 (同條第1項後段),或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 (同條第2項) 時,被害人始得請求損害賠償。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並非可任意適用,當遇到「純粹經濟上損失」時就不屬於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適用範圍,而要回歸第184條第1項後段或第2項適用,在適用上不可不注意一二 。

財產權可分為「物權」、「準物權」、「無體財產權」及「債權」等數種:
(a) 物權:包括所有權、典權、地上權、永佃權、地役權、抵押權、質權、留置權等,例如盜賣他人的不動產,即構成所有權的侵害。
(b) 準物權:包括礦業權、漁業權、水權等,例如漁民侵入他國領海捕魚,即構成侵權行為,具有領海權的國家便會對「撈過界」的漁民予以拘捕,即使透過外交系統交涉,當事人也必須付出相當之懲罰金額後才會被釋放,這就是對公法人準物權的侵害寫照。
(c) 無體財產權:包括著作權、專利權、商標權等,例如冒用商標或盜印外文書籍後做銷售,即構成侵權行為。
(d) 債權:多因契約關係而存在,只要有侵害時,即構成侵權行為,例如冒領保險金或冒領訂購之物品,即構成對債權之侵害,當事人除了不當得利必須返還保險金或物品之外,若因此造成他方損害時亦須負賠償責任。

純粹經濟上之財產權應歸類於民法184條第1項後段的利益!
簡單來說, 在法理上, 您的說法還是不通.

所有的自信與驕傲,均來自於崇本務實的基礎.
jimhorng wrote:
抱歉恕小弟愚昧, 私...(恕刪)

說真的你聽不進去那也沒辦法~
還有~下次不要回這種被砲了還不知道自己錯在哪的文章~
你都跟你的法界友人討論過~
不是勝算不大~而是沒有一條法律適用~
我問了我律師的朋友~你可以再回去問看看你的友人~
我朋友說基本上依照對價關係~你換到新品後就沒損失~
你的case跟我提的房屋的事情差很大~
原因在於廠商從頭到尾都沒有欺騙消費者說良率百分百~
這也就造成你的不成立而房子成立~
問清楚再回吧~
還有我朋友說那兩條法舉的不是很恰當~
因為你跟廠商並非債權跟物權的關係~
你能適用的大多數情況只有消保法~~~法律已經走死~
情跟理你又娶不到暖~
唉~自己反省吧~不要再當澳洲的客人了
jimhorng wrote:
抱歉恕小弟愚昧, 私以為大大們問的問題都差不多回答過了, 整理如下, 我已經放在第一篇下面了, 謝謝!


整理多少次都相同~

你還是快去告吧! 我們都等著你的勝訴判例出現呢~

在01說再多廢話並不會增加你的勝訴機率!
你還是停止你的嘴砲,專心的去為你的" 包膜 "打官司吧~
用你的勝訴來證明" 你才是對的 "!
讓大家心服口服~
也讓大家知道目前的民事法律究竟是否真的是" 以人民的權利為依歸 "~
台北士林民事法院就在我家巷子隔壁~我等你的好消息.
JOG 90 : 玩具車,KOSO全組只差離合器買不到. JOG 50 : 代步車,東西隨便裝裝就好...耐用為上!
不賠很合理...+1
趕快去告...+1
jimhorng wrote:
抱歉恕小弟愚昧, 私...(恕刪)


你如果能爭取到你想的
那我服了你
你可出來選總統了

說了那麼多、那麼長
還不懂
真慘


「也讓我更深刻了解台灣消費環境與大眾的觀念」

這才讓我認識你的無知
*** 系統太久沒出現文章所以不小心重覆發文, 煩請網管刪除這篇, 謝謝~ ***
jimhorng wrote:
跟經銷商買了約4萬的...(恕刪)


真是佩服網上的板大們 對於澳州來的客人也可以打這麼多字回文

你就去打官司啊 很多人都等著看結果
jimhorng wrote:
是債權人及債務人的關...(恕刪)

樓主自己解釋法律,看了很無言!!
建議樓主去跟總統自薦,提名你當大法官好了~~

deleng wrote:
另外, 針對您所提到的這些法令, 是以債務人和債權人的前提下才能成立的唄.
您是物的所有人, 債權人及債務人並不存在, 所以並不適用.


soscoco wrote:
還有我朋友說那兩條法舉的不是很恰當~
因為你跟廠商並非債權跟物權的關係~

是債權人及債務人的關係, 所以適用民法227
* (4)債之意義
債者,特定人與特定人 間得請求為特定行為之法律關係也,得請求為特定行為之權利謂之債權,滿足其請求之義務為之債務,誠如民法§199I規定,債權人依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 求給付,由反面觀之,就是債務人之義務,在受請求時應為一定之給付。除此之外,債篇的第二章『各種之債』(§345以下)可以見之,其債各規定的法律關係 並不限於一種債權,如買賣就至少產生四個請求權:交付、物之所有權移轉、價間之交付、物之受領等請求權。換言之,買賣係由成串的債權或債務所構成,其中買 受人為部分權利的義務人,出賣人則為其餘權利的義務人,除法定義務外,尚有基於誠信原則所生的告知或說明的義務。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188,&job_id=25802&article_category_id=1164&article_id=11375
e.g. “交付”對買家就是債權人, 賣家就是債務人, 賣家有”交付”買家的義務.


deleng wrote:
純粹經濟上之財產權應歸類於民法184條第1項後段的利益!

未必, 純粹經濟上損失之定義非財產權, 而是乃指非因權利受侵害而發生的經濟上不利益.
e.g. (1)甲駕車撞毀乙之計程車,導致乙不能外出營業所遭受到之損失
http://www.wretch.cc/blog/wchm/4215559


soscoco wrote:
我朋友說基本上依照對價關係~你換到新品後就沒損失~.
原因在於廠商從頭到尾都沒有欺騙消費者說良率百分百.

1) 我覺得這才是真正爭議點, 根據354 老闆應負瑕疵般保之責任, 那是不是可解釋為買賣發生時就有無形契約說買賣物無瑕疵?
民法354條:
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三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
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
2) 依227條求償, 無需證明廠商是故意欺騙, 只要證明行為有造成損失

Jimhorng wrote:
* 「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請求權」,民法227條
“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
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
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
http://www.lawtw.com/article.php?template=article_content&area=free_browse&parent_path=,1,561,&job_id=27042&article_category_id=206&article_id=12406
必須符合三項要 件:
原告(債權人)只要證明1.2.兩項要件存在 即可,而不必證明要件3.之可歸責事由,也就是不必證明債務人是否有故意或過失
1.債務人有給付義務(須證明契約有效成立) => 是? 法律上買賣發生時契約定義?
2.債務人未依債務之本旨而為給付 => 是
3.債務人有「可歸責事由」(故意或過失) => 是

3) 且有沒故意之判定也未必是定局. 店家可告知的訊息有一個是良率, 另一個是事先有沒弄壞過, 這些都有待舉證後的裁決
筆電是無法正常使用的瑕疵品, 症狀如下:
* 鍵盤好幾個按鍵無效
* 鍵盤面版一邊翹起,
* 且查筆電之事件檢視器後發現購買前3個月間陸續有被使用的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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