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爸在去年9月初接到台灣大哥大電話行推銷該公司「0952xxxxxx」之門號後,同意付選號費1200元新申辦該門號。台灣大哥大並在九月中派員到我爸公司收送簽約文件,同時要求收取他的身分證、健保卡影本各兩份,理由是一份要由總公司留存,一份由該特約中心留存,並在該員工的指導下於合約處簽名並收下送來的NOKIA 2610手機。
後來我爸把門號及手機給我使用,當時我並不清楚這隻手機的綁約狀況,帳單也都是他在繳錢,一直到12月4日那天,因為11月份的帳單沒繳錢被斷話,所以我到家附近的特約服務中心補印帳單繳費,印出帳單後發現有個99元的費用,因此打給台灣大查詢,才知道這個門號綁約專案為「在地生活568綁約兩年加Catch99型綁約半年」,但客服人員接著告訴我『我爸又在10月17日當天親自到桃園門市(就是打電話來的那家)辦理Catch99型再續約半年』,即原本合約到期日為98年3月16日,經續約後到期日變為98年9月16日;回家向我爸確認後,他並沒有在10月17日當天到門市辦理續約動作。
為釐清真相,我在12月5日下午跟我爸到台灣大直營門市調閱相關簽約文件後發現,當初簽約的文件上並無任何續約文字,該特約中心顯然用公司要留存的理由騙了我爸的兩份證件影本後,再盜用第二份影本來辦理Catch99型續約。
另外,在核對列印出來的簽約文件與我手上的客戶留存單後又發現,原來此門號因為搭配「在地生活568綁約兩年加Catch99型綁約半年」(每個月要繳快700元),所以搭配之專案手機應為SAMSUNG J758,但台灣大特約中心卻未經我爸的同意,用廉價手機NOKIA 2610(這支手機只需搭配低資費方案,每月只須繳100多元的低資費即可)偷換原手機SAMSUNG J758,因為我爸不懂英文,看不懂手機的牌子,所以在收到手機當時並沒發現。
經過我向台灣大客訴之後,台灣大推卸責任說「打電話來推銷的那家門市他們已經解約」,已不再是他們的特約服務中心;但經過瞭解後發現,該門市不但還在原處營業且電話也沒改變,我把這情況告訴台灣大,他們竟然回答說:「同地址的那家門市現在已是另外一家公司在經營,不是原推銷門號的那家」﹔後來我又要求台灣大出示這兩家特約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來證明「原特約中心已解約」的說法,台灣大也表示無法提供任何資料,難道消費者對於已經發生消費行為的店家,沒有權利知道該公司的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嗎??? 這種情況表示了台灣大允許人頭公司訛詐消費者,並在出事無法善後時再跟人頭公司解約,並與另一家人頭公司重新簽約且在原處經營的方式來推卸責任,以規避應負之法律責任,實在很惡劣。
後來我又向NCC陳情,把手上所有相關資料都傳真給NCC後,NCC要求台灣大說明,但是台灣大竟然推說「簽約的日子太久遠,無法還原事情真相」,完全無視於我的客戶留存底單上手機型號、店章、日期與列印出來的文件資料完全不同的證據;更沒想到的是,NCC對於這樣荒謬且違法的事情發生,從『派員到府辦門號,用詐騙的方式盜用客戶證件、換掉手機、甚至用人頭公司經營的模式』,NCC給我的答覆是他們通通無法可管,只能請我自己去打官司。
前陣子台灣大哥大給我最新的回應是要與我無條件解約,沒有任何賠償,以表示對我爸被詐騙這件事的『逞罰』,為什麼這樣說呢?? 因為台灣大這樣的提議代表之前付的1200元選號費,以及為了這個門號,從去年9月開始每個月繳了快700元的通話費通通都是活該倒楣(通話費每個月都用不完),目前我在等消保官開協調會,也不排除進一步的法律行動,在門號續約部分,台灣大哥大已涉及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及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在手機部分,也已構成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會在此發文是希望有相同經驗的受害者能夠PM我,一同站出來,相信團結就是力量,讓小蝦米變成台灣大哥大不敢輕視的螞蟻雄兵,也讓身為主管機關的NCC能夠硬起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