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6

..

.
2017-03-23 7:27 發佈
回覆版大,我體驗完了,最後台灣之星也沒有要我簽任何新方案,給您參考,謝謝。
以民法第27條來說明


第 27 條
法人應設董事。董事有數人者,法人事務之執行,除章程另有規定外,取
決於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同意。
董事就法人一切事務,對外代表法人。董事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定外
,各董事均得代表法人。
對於董事代表權所加之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法人得設監察人,監察法人事務之執行。監察人有數人者,除章程另有規
定外,各監察人均得單獨行使監察權。


應設,得設的問題

應:一定要設立(若你要字面上可以說成是”必”)
得:可設可不設(可/不可)
我還以為是什麼恐怖的條款,
原來只是個人國文認知問題...

得於=可於

那條只是說,你用的喜歡,可以原門號繼續使用;
不喜歡,就會直接回收門號,從頭到尾都還是免費。
吃芭樂 wrote:
好開腥


國中生的文章嗎?!

這件事情你不是第一個問了,
而且你不辦公司也不會有損失,
重點是根本沒人強迫你去辦任何"得"於!
很糟糕的體驗???????????????
糟在哪????????????
是指台星客服說你想太多嗎
還是指自己的國語文不好

免費給你用30天
這個結論台星也會很無言吧
還是說您是~~~~~~~~嘿嘿

最後一段話讓我真心會心一大笑
說得好像台星黑了你多少似的

不知您是幾歲呢
那段話好像是剛出社會,遇到詐騙的事情後才會講的話
讓我真的不得不懷疑您是不是~~~~~~~~~~嘿嘿
用詞差異這種事查一下字典就知道

雖然不知道為什麼開版的會誤認得於=必於

不過先不說國文認知問題

我認為開版的一開始對合約有疑慮而進一步確認的態度是正確的

只是當去電客服已明確告知沒有後續強迫簽約的問題

開版的仍然堅信台星有意玩弄文字遊戲

甚至在最後留下這樣的內容
...就算他不會跟我收甚麼費用或要求我申請其他專案...

這可能就有些被害妄想的情況了

看來台星拉走不少客戶,兩個台哥大門號到約時也要NP了!!!

吃芭樂 wrote:
阿咧.....好像....申請書上面有一個字怪怪的....
看到了嗎....
如果是"得"於,那就是我必須在滿期前要申請其他4G專案,否則就違法或違反契約?
打客服客服先生表示:沒有阿這個體驗專案都免費的你想太多了!
是阿"這個體驗專案"都免費的阿,可是你契約書寫"得於"...而不是網站寫的"可於".....


如果你不懂甚麼叫做 "得於"

那還是不要辦好了

你國中國文老師知道你程度如此
應該會吐血吧
還謝謝指教勒
  • 6
內文搜尋
X
評分
評分
複製連結
Mobile01提醒您
您目前瀏覽的是行動版網頁
是否切換到電腦版網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