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昨天才結束的故事,分享給大家:
話說我的堂妹有支半殘的iPhone 4S 16G,藍芽跟WiFi都故障了.
索性就不上鎖將就著用,上個月她從中部來台北玩,不小心遺失了
這支iPhone,反正也想換手機就不管了.
過了兩天,台北的警察致電給她,表示有位人士撿到她的手機,送交
警局,並留下聯絡方式,希望索取1成的報酬.剛開始堂妹以為是詐騙
,要求員警留下單位編號資料,她再從台北市警局官網資料回撥確認
這位員警的身分.當她回撥之後確認這位員警說的是事實,她立即表
示這支iPhone她不要了,因為現在殘值不值2000元.為何是2000元呢
?因為當初新機的價格是21500元,所以撿到手機的人士要求2000元
的報酬.
掛了電話事情就結束了嗎?!沒有.....
過了兩週之後,她家附近的派出所員警又打電話到家裡,說她的手機
從台北送到家裡附近的派出所,請她來領取.剛好接電話的是我姑姑
,老人家想說手機失而復得,便驅車前往代為領取,並留下資料佐證.
這下子撿到手機的婦人得知手機已被領回,親自致電要求2000元的
報酬,否則要走法律程序!當然我堂妹知悉之後,雖然表示謝意,但她
表示這支手機她不要了,姑姑在不清楚裝況之下領回.並且認對方的
要求金額不能接受,拒絕對方的請求.過沒多久就收到台北地區的調
解委員會的來函通知,昨天進行調解.
昨天前往調解之前,她先收集網路上近期一個月內,iPhone 4S 16G
的二手交易成交金額,從500~2000的都有,平均價格為1000元.到了
調解委員會之後,對方依舊提出依照新機價格的一成作為報酬.堂妹
馬上提交她上網查詢的資料給在場委員參考.過程我是沒有參加,但
最後協調以100元結束這次的事件,她當場付給對方100元.
有的人手機內放了紀念意義的資料,或許是無價,花再多錢都要找回
,有的人也許正好找機會換新手機,掉手機正好是個很好的藉口.
但撿到東西要求報酬這件事,個人認為是雙方合意之下,才會皆大歡
喜~! 而這次對方強索報酬這種做法,給人很不舒服的感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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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內容 :
我堂妹表示對方是請求1000元,但對方是專門撿手機後交到警局,利用
法律規定的報酬請求權,來取得金錢作為報酬.因為對方的包包內有許
法院簡易庭的掛號信,對方也大方坦承用這方式收取報酬.利用合法請
求報酬權跟失主不願花時間跟對方上法院的心理~!已經算是職業級的
~! 這次是他請求報酬以來,金額最少的一次....
大家小心自己的手機,別掉了!
,只是對方開口就是堅持要用原價來計算,
一定要收2000元現金,就不是很合乎常理.
才會有後面這些事情發生.
當然員警知道手機的主人聯繫方式,就盡力
物歸原主,這點是必須給予肯定的.只是當
事人表達不願領回時,一般是如何處裡,我
是不知道,如果有人知道可以分享一下~!
如果是自己遇上這種事,大家會怎麼做呢?
很多人應該會考慮遺失物的殘值之後,再
決定下一步吧!
網路上查到的:
立法院三讀通過民法第805條及第805條之l修正草案。
日前(101年5月9日)於第8屆第l會期司法及法制委員會第
16次全體委員會會議併案審查朝野立法委員提出之各種不同版本,
經兼顧傳統拾金不昧美德與鼓勵主動交還拾得物,使物盡其用,作成
決議,於今日完成修法。本次修法重點為:
(一)將遺失物報酬請求權之金額『上限』,由原來規定為遺失物價值的三成調降為一成。
(二)參酌本部建議增訂有受頜權人給付遺失物報酬顯失公平者,得請求法院減輕或免除其報酬,避免具體個案拾得人
請求遺失物報酬事件導致不公平之現象產生。
(三)本次同時修正第805條之1第2款規定,課予拾得人應於七日內為通知、報告或交存拾得物之義務,違反者不得請求報酬。
(四)為展現社會公義,增加805條之1第3款規定,如有受領
權之人(即遺失人)為特殊境遇家庭者、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依法接受急難救助、災害救助,或其他急迫情形
者,拾得人亦不得請求報酬。本次修法將使拾得遺失物得請求報酬制度面,更能符合社會大眾一般的法律感情及社
會公義。
警方處理遺失物準則 :
中華民國98年 5月26日內政部警政署警署刑司字第0980012413號函
為落實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業務,切實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注意要點。
一、為落實警察機關辦理拾得遺失物業務,切實保障人民權益,特訂定本注意要點。
二、所謂遺失物係指有主而無人占有之動產;拾得遺失物,乃發現他人之遺失物而占有之法律事實。
三、依民法第八百十條規定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準用關於拾得遺失物之規定。遇有交存拾得漂流物、沈沒物或其他因自然力而脫離他人占有之物者,應依本要點辦理。
四、警察機關受理拾得人或招領人交存拾得遺失物,受理人員應與拾得人或招領人當面逐一點清其所交存拾得物,隨即填製或以電腦列印拾得物收據聯一式四聯(格式如附件一至四),詳予登載拾得人姓名、住址、電話、拾得日期、地點、品名、數量、特徵等,並於收據第一聯簽章交付拾得人執憑,請其妥善保管。
五、受理交存拾得遺失物時,應發給規定格式之收據,不得發給未符規定自行訂製之收據權充,並將辦理情形登錄於拾得物登記簿(格式如附件五),陳報主官(管)核閱。如能查明或已知悉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得通知其領回,具領時應請其填製領據(格式如附件六),並將資料輸入電腦管制。
六、如係分駐(派出)所或分局警備隊受理者,應即填具陳報單檢附拾得物收據第二聯至第四聯連同該拾得物一併陳報分局處理;如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已領回者,應填具陳報單檢附拾得物收據第二聯至第四聯連同領據一併陳報分局處理。其為警察局直屬(大)隊所受理時,亦應填製拾得物收據,簽移業務單位處理。
七、分局、警察局業務承辦單位於收文時,應即當面逐一點交拾得物無訛後,隨即掛號管制,並以最速件簽報將拾得物於「拾得遺失物處理系統」網路上公告(格式如附件七、八)招領,並列印對外公告之,副本並發拾得人、有關機關及保管單位。至於照片是否公告,應考量拾得物特性,由分局承辦人簽陳處理。
八、業務單位收文時,應於收據第二聯簽章後,將此聯送還受轉(陳報或簽送)單位存查,隨即將拾得物連同收據第三聯、第四聯持會保管單位(現金、有價證券等,由出納單位簽收保管;物品由後勤單位簽收保管)點收,俟保管單位簽章後取回第三聯,以憑簽辦,第四聯留供保管單位彙存。
九、業務承辦(保管)人已知悉遺失物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者,應即主動通知前來認領,如經其領回者,須列印遺失物領據交認領人填具,並函知拾得人、招領人及副知受轉單位(格式如附件九)。
十、遺失物函轉他轄代為發還時,代發還單位應儘速辦理並回復原處理單位。
十一、民眾於「拾得遺失物處理系統」網路上認領遺失物,經業務承辦人核對資料後,應將核對情形函知認領人(格式如附件十、十一)。
十二、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得予以拍賣而存其價金。
十三、遺失物於公告招領期間內,如經遺失人、所有人或其他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警察機關於通知、招領及保管之費用受償後,應將其物返還之。
對於前項通知、招領及保管費用之支出,警察機關於未受清償前,就該遺失物有留置權。
十四、遺失物自通知或最後招領之日起逾六個月,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警察機關並應通知其領取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格式如附件十二)其不能通知者,應公告之。(格式如附件十三)
遺失物價值在新臺幣五百元以下者,遺失物自通知或招領之日起逾十五日,未經有受領權之人認領者,依民法第八百零七條之一簡易招領程序規定,由拾得人取得其所有權或變賣之價金。惟不具財產價值之遺失物或其價值無法估算者,不適用簡易招領程序規定。
公務人員因執行職務所拾得之遺失物,應認其所屬機關為拾得人,如經依法通知或公告招領,而逾期無人認領,應將遺失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入國(公)庫。
十五、依法取得拾得物(包括拍、變賣價金)所有權之拾得人,警察機關依前點第一項通知或公告後三個內拾得人未領取者,其物或賣得之價金歸屬於保管地最近之地方自治團體。(格式如附件十五至十七)
十六、拾得物易於腐壞或其保管需費過鉅需拍(變)賣者,由業務承辦單位繕造清冊(格式如附件十四),會同督察、後勤及會計等單位,共同擬定底價及公告拍(變)賣日期,簽移後勤單位主持拍(變)賣事宜。
十七、人民交存之拾得物應予編號,存入專櫃妥慎保管,隨時清查核對,不得隨意堆置任令失落,而致衍生不良後果。
十八、業務承辦(保管)人員應主動建立資料檔案,如遇調動,由主官(管)親自監交,當面確實逐案清點。
十九、分駐(派出)所、分局警備隊或警察局直屬(大)隊受理拾得遺失物未有疏失者,員警每半年受理交存或代為發還非本單位受理之拾得物十三件以上未滿二十六件嘉獎一次,二十六件以上嘉獎二次;主管每半年審核二十六件以上未滿五十二件嘉獎一次,五十二件以上嘉獎二次。
分局、警察局業務承辦人辦理拾得遺失物未有疏失者,每半年處理六十五件以上未滿一百三十件嘉獎一次,一百三十件以上嘉獎二次;業務主管每半年審核一百三十件以上未滿二百六十件嘉獎一次,二百六十件以上嘉獎二次。
二十、處理拾得遺失物案件有缺失者,依「警察人員獎懲標準表」等有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本要點專業警察機關應比照辦理。
好像沒也寫到有關遺失者拒絕領回遺失物的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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