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1/25本人替友人賣出功能外觀皆正常之2手i6智慧手機1支,對方收到手機後留言告知本人手機外觀損壞,本人告知請物流前往收件釐清責任,在目前尚未確認責任歸屬前,對方一直要求本人退款,手機本人目前已退回物流公司待期與本人處理,款項亦已給友人,對方為通訊行,故本人客觀認為,該通訊行疑似透過網路交易騙取他人功能正常之手機來掉包手上之故障話機零件,為避免其他無辜網友受害,請思考是否要在這樣的店家消費!另此案件乃單純交易糾紛,該員亦有實際收到手機之事實,但該員卻前往警局以詐欺公訴罪之由進行報案,並於筆錄中陳述其匯款後未收到手機之謊言,本人均保有所有與該員聯繫溝通之記錄,確認該員是有收到手機並同意黑貓人員前往收手機進行釐清,故其以詐欺公訴罪之由進行報案,已構成明顯誣告之事實,故本人後續將主張因被誣告為詐欺嫌疑人,帳戶被凍結數月、以及期間因帳戶鎖定無法進行遠端網拍交易、耗費之時間、精神之補償。
本人將把該員賠償之金額,扣除本人及友人損失後,部分捐給慈善單位做愛心。
相關法源:中華民國刑法第 169 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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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