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辦中華大省方案,續約買LG GPRO 2 16G
結果門市拿給我32G,門市打來追討,門市能拿我怎麼辦?
跟我說我要換方案,問題是合約都簽完了,我不去現場
要如何換方案?手機賣出去又能怎麼辦?
別聽那些人亂講~
你如果不去就是店員自己承擔損失
他當然希望你拿回去退回
因為他要自己吸收
神腦絕對不會幫他告你
神腦最好是會幫員工告客戶
一般公司只會要求回復損失 才不管是要員工負責或客戶負責
如果客戶找不到 又是員工自己疏忽在先 就會叫員工自己吞
所以員工當然希望叫你回來退還
法律上來看 合約都已經簽了 機子也拿了 要不要花車馬費去處理這種事 看你自己道義上怎麼想
神腦不可能為了這種事告你
員工以個人身分尋求法律途徑解決 當然可以 不過後續程序和步驟非常麻煩 除非他很有決心
而且是店家自己拿錯給你 又不是你詐欺或偷的~
總而言之看你自己 當然人家也是上班的~ 還是建議你用同理心想想 頂多請店家多給一些贈品補償
如果你看重這種小利 也由得你
millemille01 wrote:
日前辦中華大省方案,續約買LG GPRO 2 16G
結果門市拿給我32G,門市打來追討,門市能拿我怎麼辦?
跟我說我要換方案,問題是合約都簽完了,我不去現場
要如何換方案?手機賣出去又能怎麼辦?,...(恕刪)
刑法第335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意圖是故意的再提升,只要主觀上不該當,就不會成立此罪構成要件
依刑法第一條罪刑法定主義,行為之處罰應在「行為時」法律有明文規定,樓主「銀貨兩訖時」主觀上並無侵占之意圖,不該當此罪構成要件
惟,樓主事後之意圖,究竟可否成立此罪?
侵占乃「易持有為所有」,樓主當日在通信行銀貨兩訖時,是否已經得到手機的所有權,這要看民法規定了
如果按照民法上的規定,當下有取得手機的所有權,客觀上就不會該當此罪構成要件
但在民法上不當得利或許會被請求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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