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弟的4G合約 (威邁思)於去年8月到期(2年合約)
今年5月的時候,因為積欠2月~4月而被停用服務
由於比較少用的關係,今天去辦 解約
想說頂多被追繳3個月月租費
到了服務中心,表明來意並出示身分證
理所當然地被追繳3個月的月租費
但是服務人員說5月跟6月的月租費也要繳 (以及7月的兩天)
(連帶7月1日& 2日也不放過!?)
後來看了合約,確實有提到類似規範
只是有些爭議的地方 (詳細內容後補)
後來還是乖乖地繳了, 共2千多元
想問問大家:
1.合約去年就到期了,相關規範還有效嗎?
2.基於使用者付費的原則,廠商是否有權多收2個月月租費?(畢竟我5月就被停用了)
3.有何管道可以申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