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維修手機的工程師之間談話內容所述:維修方說機子就是6000$修到好,但取機的同時;聽筒沒料件所以無法維修,但螢幕部分先前因為泡水導致原本應該更換面板的部分,該店工程師用維修的方式處理(並無更換)事後機子觸碰鍵不會亮。該維修這樣就花了4500元,沒有更換到零件。並沒有到所述的修到好,當時我姐主張:工程師所述的6000元修到好,工程師卻反駁說,不然我把你機子再拿去泡水退你錢...
事後到該體系期下分店,才知道"換"螢幕兼修聽筒才6500元...聽到才知道被同體系企業坑了一筆
我已經有轉述告知總公司與消保會,總公司與消保會也已經準備年節後開始調查。
當初工程師是說整支機子修到好6000元,聽筒部分是因為沒料所以沒辦法修!但是我螢幕本身在泡水後就能滑動,是下面的觸碰往返鍵失靈,且不會亮光。這樣叫做螢幕有修好...我不知道該哭還是該笑。
另外還沒維修的時候,工程師就是說某個價位修到好!當下才確定完成這筆交易(口頭約定,在買賣雙方應該有法律上的效益吧?他沒有履行約定...我指的是螢幕方面!聽筒沒料,我也跟他說沒關係。)
以上應該算是詐欺吧?
另外附加一條恐嚇罪名。
當下因為我姐主張,工程師所述6000元修到好。結果工程師卻嗆說:不然我把你手機再拿去泡水,這樣你就可以免費拿回去!
站在賣方事項沒完整處理完畢,應該要採取協商等方式處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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