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小型通訊行工作,店裡也有在做網路的銷售,最近碰到一件讓我很頭痛的事情:
客人在網路上訂購手機(約兩千多元的手機),
收到手機後有拆開但說沒使用過,隔幾天後要求退貨,理由是購物台也有賣同款手機,
價錢貴幾十塊,但有送小贈品,與客人連絡客人的口氣是說她堅持要退貨(即使我們也補送她贈品),
她退貨也已經非常有經驗所以口氣很理直氣壯,公司也知道有七天鑑賞期,
但為何客人濫用法律美意,重複訂購,難怪台灣的競爭力變成亞洲四小龍之尾...
為了幾十塊錢的贈品辦理退貨,公司要我處理,查過法令確實是可以無條件退貨,但客人為了贈品重複訂購商品...消保法的用意是保護消費者不會買到不是自己想要的商品不是嗎,應該不是保證買到最便宜的吧!?
最讓我訝異的是他留言受買人為靜宜大學法律系教授XXX及台中高等法院XXX,那麼懂法律的人就是在利用法律的保護,造成別人的不便,手機從進貨、刊登到網路上、一直到幫他寄出商品及運費...等,都是花費別人的成本,他們讀法律是為了社會的公平正義性吧,不該是拿法令及其職位給別人壓力…,請大家給我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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