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很久的新聞了,但還是提醒各位,勇於主張權利
http://www.ner.gov.tw/index.php?act=culnews&code=view&ids=122058
流傳的傳通訊行不適用七天退貨的規定文章,這是相關行業有心誤導的結果
七天退貨的法源來自消保法的規定,但別忘了,還有民法等相關規定。所以並非絕對。
此外,還需提到一點,
所謂聯強電信聯盟,通訊行常強調,若拆封驗機有問題,就必須回聯強做判定換新機,往需時三到七天。
此時,通訊行常會自清免責,換機與否以聯強判定為主,他們只是代送
我認為消費者最好就是當場要求退回貨款,直接解除契約。或是碰到這個聯盟,直接就不要去購買,讓他們解散。
這是一個令人搖頭制度,
通訊行常強調是代送,維修換新由聯強負責。但實際上通訊行是負有維修之責的。
聯強則會強調,他們僅是負責維修換新,與消費者無契約關係
很好,此時消費者常周旋在通訊行,聯強,與手機原廠之間,這些人各為己利,求助無門
契約有相對性,各位必須記住,管你聯強,HTC,三星,都和我無關
你要送回判定,對不起,我消費者先直接與你解約再說,
你們有想過嗎?判定來回三到七天,回來的手機由於聯強制度問題,也常是問題機,許多人一兩萬交給通訊行生利息一個月後,手機都還躺在聯強維修站裡,就是這個原因。
若通訊行不願退款,直接找消保官,http://www.cpc.ey.gov.tw/
別再讓套制度存在害人了。
當然,這還有許多爭論空間,最好的辦法就是遠離這樣的營運方式,別在這些店家或公司購買手機。
kk001man wrote:
想太多了吧,怎都沒看仔細
沒看到這一句嗎 "消費者只要負擔手機折舊費用"
花一萬買新機,跟你說折舊5千,你退不退?
不會這樣的,就算他要這樣收,告上法院,法院會有一套折舊計算,
可能只是幾十~幾百,視手機價格比例,廠商可能還失去商譽,因為這樣形同勒索消費者。
其實版主意思很清楚,就只是用勇於爭取自己權益,
我去過美國,他們對於消費者非常保護。站在人性本善、相信消費者的立場,
買的東西在三十天內,只要標籤不撕,都可以退或換,
我曾買了一件衣服,還沒來得及穿,過沒幾天折扣了,
拿去換,店員不問任何原因,我仍然可以退掉,再以折扣價格買到,
這種例子在我們這常引起很多爭議,國外不會。
這幾年感覺消基會為消費者做了不少,但問題在消費者知不知道自己權利,
願不願意去爭取,很多權益是消費者自己放棄,
或因為不確知,然後不好意思找藉口懶得去,
大多是金額低,幾十、幾百元想說就算了之類,我們身邊常有這些人,
只是消費者爭取權益如果不形成常態,進而成為共識,消費者永遠只會是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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