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發在哪版
如果有發錯先抱歉囉
小弟於
11/11號 在中壢網咖遭兩名男子偷走收手機(HTC HD7)
11/11號晚上 於中壢普仁派出所報案
11/13號抓到嫌犯,嫌犯承認犯行,但稱手機不在他身上,在他同夥身上,但是嫌犯稱不認識同夥
警察因身上無贓物,嫌犯也認罪了,又不是現行犯之下,請嫌犯先回去
11/15號在拍賣上發現我的手機,前往店家確認,的確是我的手機
因為店家在桃園市,於是報警之後,回到埔子派出所做筆錄
店家調了監視器,和讓渡書影印本,和於11/13號抓到歹徒確實為同一人
做筆錄時,埔子派出所請普仁派出所傳筆錄過來,普仁卻堅持不肯(原因大家自己想囉)
於是在埔子派出所又做了一份筆錄(包含竊盜,收受贓物),
因普仁有做過一次筆錄,所以埔子派出所只是影印我的三聯單,並沒有再給我一張新的三聯單
警方說法是:這兩個案子會合併為一案,明日就會送出
警察告訴我,手機必須給店家暫為保管,必須等到開庭之後才有可能領回
時間差不多2個月到半年,當下很不能理解,但因為不懂法律也只好先行離開
昨天回普仁詢問當時承辦員警
承辦員警告訴我:他案子還在調查,因為有4個被害人,所以他案子還沒送出
我聽到有點失望,以為11/16案子已經合併且送出了,當下就抱怨手機到底要多久才拿得回來
承辦員警回我:他手機沒給你先拿回去嗎?只要拍照按壓指紋,就可以把手機領回
聽了更覺得一頭霧水
我知道警察在辦案做法上或許會有不同,但怎麼答案差這麼多
想請問大家
到底可不可以把手機先領回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