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網路合約問題

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
經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99年7月9日通傳營字第09941044860號函核准

第四條 甲方對乙方提供通信服務之項目如下:
一、 基本項目:提供乙方雙向撥叫市內電話、國內長途電話、國際長途電話、行動電話、呼叫器、影像電話。
二、 加值項目:甲方得依系統供裝情形及用戶終端設備,提供特別業務包括:
(一) 語音信箱:提供乙方來話留言、取話及轉送留言等服務。
(二) 指定轉接:乙方自行設定,將來話自動轉接至預先指定之電話或呼叫器。
(三) 話中插接:乙方通信中,接聽第三者之來話,並得多次任意選擇與原通信人或第三者通信。
(四) 三方通信:乙方於通信中,如需第三者加入通信時先保留原通信線路,再撥叫第三者,構成三戶相互通信。
(五) 簡訊服務:乙方利用數位式行動電話,發送或接收簡短訊息。
(六) 加值服務:由甲方及甲方與其他資訊提供者合作提供語音、音樂、圖鈴、遊戲等傳送下載服務,及情報資訊、位址資訊、數據傳輸、無線網際網路接取等服務。
(七) 漫遊電信服務:指經營者提供乙方於其他經營者之行動通信網路內通信之服務。
甲方為改進業務需要,在法令許可範圍內,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後,得經營前項以外之服務項目。
甲方依「平等接取服務管理辦法」,應提供乙方以指定選接或撥號選接方式選接任一第一類電信事業國際網路業務經營者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並提供乙方以撥號選接方式選接第二類電信事業所提供之國際網路通信服務。
甲方依「號碼可攜服務管理辦法」之規定,提供乙方由原行動經營者轉換至其他行動經營者時,得保留其原使用電話號碼之服務。
乙方得於申請書中選定其所需要之通信服務,並依其所選擇之各項服務之收費標準,繳交保證金及各項費用。
乙方得向甲方申請行動上網服務試用,適用之服務地區為甲方經主管機關核定之營業區域,試用期間最長以三天(72小時)且一證號僅提供試用乙次為限。經試用後申請行動上網服務優惠方案者,不得再以收訊品質為由要求提前終止合約,如仍擬提前終止合約,則甲方得收取終端設備補助款。
甲方須提供上網通信室外涵蓋資訊供乙方參考,前述資訊如有變更,以甲方網頁公告為主。前揭涵蓋資訊隨客戶端終端設備、上網地點及人數等因素而有差異,因此實際通信涵蓋依乙方使用地點之相關條件為準。上網速率不得低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公告之無線上網資料下載速率,GSM GPRS>=10kbps、WCDMA 3G>=64kbps、WCDMA3.5G>=300kbps(註:下載速率以測100次之平均值)。

如上 , WCDMA3.5G>=300kbps 這應該是一般辦智慧手機上網的速率
如果電訊公司達不到這個要求,如果他們幾個月還無法解決
不知道可否要求無條件解約??
有哪些單位可以處理這些事務??

2011-10-16 12:56 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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