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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大哥大 太平服務區的態度

前陣子 我媽和我說老爸的手機被續約了

我說阿唷那換哪一隻手機回來(正準備把玩)

老媽嘆口氣說: 是被人續約了....

故事開始: 大概幾個月前 因為家裡開始使用智慧型手機.再加上EZPEER的促銷方案
辦了一些吃到飽網路和續約的東西,都會需要簽辦者的簽名
沒想到就這樣,被台哥大某員工拿去偽造並且簽約!!!

之後我們消費者發現了,並且提出來說我們並沒有續約和換取手機
沒想到他們只是說:我們會處理 反正你們又沒損失 就這樣囉~


這意思是說:你的重要證件被人拿去使用 反正你也不痛不癢

請問這種事情能夠如何解決 我媽整個佛也發火


------------如果這個發在這邊不對請告知該發哪邊 感謝 -------------------------
2011-08-26 0:14 發佈
KOBOKIBON wrote:
前陣子 我媽和我說老爸的手機被續約了

我說阿唷那換哪一隻手機回來(正準備把玩)

老媽嘆口氣說: 是被人續約了....

故事開始: 大概幾個月前 因為家裡開始使用智慧型手機.再加上EZPEER的促銷方案
辦了一些吃到飽網路和續約的東西,都會需要簽辦者的簽名
沒想到就這樣,被台哥大某員工拿去偽造並且簽約!!!

之後我們消費者發現了,並且提出來說我們並沒有續約和換取手機
沒想到他們只是說:我們會處理 反正你們又沒損失 就這樣囉~


這意思是說:你的重要證件被人拿去使用 反正你也不痛不癢

請問這種事情能夠如何解決 我媽整個佛也發火


------------如果這個發在這邊不對請告知該發哪邊 感謝 -------------------------...(恕刪)

爪消保官還有打188請他轉主管啊!

KOBOKIBON wrote:
前陣子 我媽和我說老...(恕刪)


寫給水果報
不然就找消保官處理

KOBOKIBON wrote:
前陣子 我媽和我說老...(恕刪)


打了 他們"正再"討論處理
我想又要一段時間了
DDDDDDDDDDDDDD
KOBOKIBON wrote:
前陣子 我媽和我說老爸的手機被續約了

我說阿唷那換哪一隻手機回來(正準備把玩)

老媽嘆口氣說: 是被人續約了....

故事開始: 大概幾個月前 因為家裡開始使用智慧型手機.再加上EZPEER的促銷方案
辦了一些吃到飽網路和續約的東西,都會需要簽辦者的簽名
沒想到就這樣,被台哥大某員工拿去偽造並且簽約!!!

之後我們消費者發現了,並且提出來說我們並沒有續約和換取手機
沒想到他們只是說:我們會處理 反正你們又沒損失 就這樣囉~


這意思是說:你的重要證件被人拿去使用 反正你也不痛不癢

請問這種事情能夠如何解決 我媽整個佛也發火


------------如果這個發在這邊不對請告知該發哪邊 感謝 -------------------------


看不太懂你的想法與意圖是什麼?
也不知道你們哪一邊是真的?

如果如你所說,「偽造並且續約」
那還等什麼呢?

報警啊?
人家拖時間,你還真傻傻的讓人家拖喔?

這是上網查得到的有關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簡字第513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
度偵字第269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有期徒刑 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門號申請書上申請人簽章欄之偽造「乙○
○」署名壹枚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將「基於共同行使偽造文書及不法所有之犯
意聯絡」補充為「基於共同行使偽造、變造文書及意圖為自
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
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所示)。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
文書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特種文書罪及刑法第
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罪、同條第2項詐欺得利罪。被告與
同案被告AAA(另由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就前述犯行,
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被告於取得被害人乙
○○之身分證、健保卡等證件影本後,變造乙○○之身分證
父母欄,再由同案被告AAA在申請書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
「乙○○」署名1枚,並在該申請書上各欄位填載乙○○之
基本資料而偽造該申請書,繼而持以申請行動電話門號而行
使之,其中偽造署名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偽造私文
書及變造特種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行使偽造私文書及行使變
造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以一個申
請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詐欺取財及詐欺得利罪
,為想像競合犯,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論處。爰審
酌:被告之前科素行,於取得被害人之證件影本後,明知未
經被害人同意,竟變造被害人身分證影本且冒名申辦行動電
話門號,並詐得手機1支、SIM卡1張、補助費新台幣(下同
)7000元及通話費利益1780元,造成被害人乙○○及威寶電
信股份有限公司之損害及該電信公司對於門號使用人之管理
正確。惟被告犯罪後,於偵查中坦承全部犯行,並已由同案
被告AAA賠償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8780元(偵查卷第42
頁至44頁),犯後態度尚可。且被告因貪圖小利,致為本件
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有期徒刑3月,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至於由共同被告AAA在98年3月28日門號申請書
申請人簽章欄內偽造「乙○○」之署名1枚,雖未扣案,但
無證據證明已滅失,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
否,均應宣告沒收。至於被告所偽造之門號申請書,因已交
付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而非被告所有之物,爰不為
沒收之諭知。
三、適用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
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6條、第210條、
第212條、第339條第1項、第2項、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
段、第219條,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
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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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相倒底是什麼?
KOBOKIBON wrote:
前陣子 我媽和我說老...(恕刪)


意思是說該區把之前簽署的合約表用重製列印的方式
移作新續合同上作申請了嗎
如果是的話,不要這麼被動,直接向台哥大客服確認已申請
的方案後蒐集相關事證,送存證信函等他拿兩支新手機(免費)來和解
否則提偽造文書及詐欺告訴帶侵權賠償
jiexika_j wrote:
否則提偽造文書及詐欺告訴帶侵權賠償


看完那篇判決書
才有種想吐血的感覺。

結果:
三個月,然後得易科罰金,每日一千。
這都比酒駕還輕多了

開版大不見了?所以呢?

KOBOKIBON wrote:
前陣子 我媽和我說老...(恕刪)


真相就是 那個偽造文書的 太平直營店某小姐已經辭職

所以說偽造文書這件事情 感覺上他說 簽名是我們簽的

影片也確定是我們到場簽的 可是後續的兌換手機 和 年資的優惠被衝康掉 都是被你們員工兌換的


台哥大經理表示: 你們確定同意才簽名的 所以不干我們的事情^^ (我們願意幫你重新續約 但之前的年資我們無法幫你還原)


說說看 這能告誰...?

經理就很清楚的說 這位員工已經走了 (反正禍源都跑了)

你的年資我們無法幫忙 (多虧了那位員工)


所以自認倒楣˙?!

DDDDDDDDDDDDDD

KOBOKIBON wrote:
前陣子 我媽和我說老...(恕刪)


你們簽完合約後他們應該還會給你一份合約書留底,你看你們有沒有留底,而且你們報警可以請警察調紀錄(看合書約簽名是否一致),況且那員工離職難道就沒有法律責任嗎?還是可以告他吧?
KOBOKIBON wrote:
真相就是 那個偽造文...(恕刪)


這種需要審查的怎麼會無連帶責任呢
偽造文書及詐欺是刑事罪,這件事發生在
一個特約門市事情可大可小,他竟然還延用
了那名員工作的案子,這不但是業務過失甚至
有侵權的行為了
我只想弱弱的說最後一句話
我實在不懂這一篇到底在搞什麼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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