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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機交易糾紛 有人可以幫幫我嗎?

1.台灣的法律記得是他需要證明你有罪
2.站在道德制高點的方式指責賣家
-->若今天是你買到,作何感想??
這叫站著說話不腰疼
若是你賣出的呢? (你確定手機真的沒問題的情況下)
3.想面交雙方都想佔便宜
要安全就去店家買
一個想賣多點
一個想買的便宜點
所以各自就得為這種風險付出代價

也建議雙清+還原+拆掉記憶卡 試試
了解
如果你使用原本都沒問題
是你沒發現還是他弄壞了(例如:浸水吹乾後發生的)?
是否可和他釐清楚?
就知道怎麼做了

f61022001 wrote:
我在使用上沒有問題...(恕刪)

f61022001 wrote:
昨天賣了一隻三星note...(恕刪)

當場面交,就是要讓買家確認手機有沒有問題,如果確認後也同意購買,那即使有瑕疵也表示買家願意接納,這樣的話,賣家是不用負任何責任的,畢竟這本來就是二手品的交易,沒有鑑賞期的問題
請跟他說法院見,我不信他買二手機有那個空閒跑法院,都面交檢查到他爽才付錢了還要怎麼樣?
他跟你說海沙屋,你不會跟他說娶老婆

f61022001 wrote:
昨天賣了一隻三星note...(恕刪)



二手物品沒有鑑賞期


但是有瑕疵未告知還是告的成的..法院跑到最後你還是要退


一堆人以為東西賣了就不用負責任..

10天之後出問題 你可以說不干我的事

現在連24小時都還沒過就出現問題..




瞎冏. wrote:
二手物品沒有鑑賞期 但是有瑕疵未告知還是告的成的..法院跑到最後你還是要退
...(恕刪)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定有明文;
而按主張常態事實者,就其事實無庸舉證,主張變態事實者,應就變態事實負舉證義務,此為舉證責任分擔原則。

民事訴訟如由上訴人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上訴人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上訴人)之請求。
又原告對於自己主張之事實(即起訴事實)已盡證明之責後,被告對其主張,如抗辯其不實,並提出新事實而為反對之主張者,則原告對其反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乃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而原告於抗辯事實若無確實證明方法或僅以空言爭執者,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上訴人不利益之裁判
(最高法院74年度台上字第2143號判決意旨參照)。

請問你怎麼舉證 ?
24小時內 你充過電 或 插過SD卡 或 重置 或 裝過軟件 或 不當使用過嗎 ?
你如何證明有瑕疵 ? 又此瑕疵非肇因於實際佔有標的的你 ?
十幾年前 我賣只用七天的二手機
韓國手機
打完電話馬上沒電
接完電話也馬上沒電
問題一大堆
面交時對方沒發現有問題
也沒有叫我退錢
會不會是買家自己~

root出錯?
刷機刷壞了?

151515155

ben0719 wrote:
請問你怎麼舉證 ?
24小時內 你充過電 或 插過SD卡 或 重置 或 裝過軟件 或 不當使用過嗎 ?
你如何證明有瑕疵 ? 又此瑕疵非肇因於實際佔有標的的你 ?
(恕刪)



24小時內 你充過電 充電能使單一功能故障?

或 插過SD卡 或 重置 或 裝過軟件 能使單一功能故障?

不當使用過嗎 ? 你能證明我不當使用?



只要能把錯誤的地方複製出來

再買一台正常的手機相比對之下

不就能證明這台手機有沒有問題?



又此瑕疵非肇因於實際佔有標的的你 ?

檢察官要起訴你殺人!

然後要嫌疑犯證明自己沒殺過人 ???


照你的邏輯二手的東西只要面交完之後就完全不管賣方的事。



樓主有說

拍照 開影片會自動關機 這些事 是昨天測試都沒問題的

面交當時就測試過 功能正常 買下東西是買方的事


我說的是有瑕疵未告知還是能告

我不知道你在氣憤什麼
其實就退錢給他,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手機拿回來檢查ok,再換下一位就好了。
為了幾千塊吵到要上法院有必要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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