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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有官威沒是非不敢擔責小烏龜(威寶電信退租)

Vergil.夫 wrote:
從三月底搞到現在快四...(恕刪)


謝謝關心

我沒有附影本,所以...不清楚,威寶電信沒再寄帳單,也已經斷線

錢的事375很好解決

若有機會上法院

我會告訴法官

威寶電信客服部最高黃姓主管

只叫我去找NCC

自己都不清楚電信業的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內容

卻要消費者來遵守

實在可笑

更何況有第三方紀錄....

其實只要是合理,說出用途,我就附影本!








其實樓主如果已經在退租當下就將身分證交由門市面審核對的話,依照NCC的條文的確並沒有載明退租時要將身分證給予業者影印,所以樓主的這部分主張應該有他不願意影印身分證當退租證明的權利。

至於如果門號也已經退租,那看來應該就是業者內規佔大部分可能,因為小弟去年及今年分別有在遠傳及台灣直營辦理退租,的確是都沒有影印身分證,但有看到公告若是代辦就需要影印。

所以雖然案件遭到NCC延宕回覆,起碼眾版友若是有像樓主般對個資比較注重的,以後辦理電信業務也算是一個參考囉~
a25337278 wrote:
其實樓主如果已經在退租當下就將身分證交由門市面審核對的話,依照NCC的條文的確並沒有載明退租時要將身分證給予業者影印,所以樓主的這部分主張應該有他不願意影印身分證當退租證明的權利。

至於如果門號也已經退租,那看來應該就是業者內規佔大部分可能,因為小弟去年及今年分別有在遠傳及台灣直營辦理退租,的確是都沒有影印身分證,但有看到公告若是代辦就需要影印

所以雖然案件遭到NCC延宕回覆,起碼眾版友若是有像樓主般對個資比較注重的,以後辦理電信業務也算是一個參考囉~其實樓主如果已經在退...(恕刪)



我是在威寶電信直營辦理退租

其實曾經懷疑過這點....直營代辦

是不是~電信業者為了日後稽核方便而轉向消費者的無恥行為?

終止契約還收集個資可能已經違法!!
















案件編號 20140415E00XXX

案件狀態 處理中

是否為當事人 是

申訴業務 電信業者 > 11. 網路電話 > 04. 申裝/異動

申訴對象/業者名稱 威寶電信

同意/不同意

為處理案件需要或加速處理電信申訴案件,須將陳情人資料轉知「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業者或相關單位妥處。 同意

申訴主旨 辦理退租為何要交付身份證件影本

申訴內容

1.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文處理"辦理退租為何要交付身份證件影本"
案件編號 20140226E000XXX
申訴時間 103/02/26
預計完成時間 103/04/11
迄今耗費近兩個月時間,竟無法交代.

2.申請通話業務時,早已有留下過本人證件影本,為何退租還要再次影印本人證件,目的為何?

3.既然是辦理退租,當下雙方就已經結束任何業務關係,業者如何有權力收集本人個資?

4.相較更嚴謹的金融業,辦理關戶.異動.....等項目,只要核對雙證無誤,就可辦理.取消信用卡也只要一 通電話 .無所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

5.業者是否有權力,在本身出示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供電信公司核對後.以不交付身份證件影本為由,
拒絕本人親辦理退租?

6.威寶電信客服部最高主管,只叫我去找NCC,自己都不清楚電信業的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內容,卻要消費者 來遵守,實在可笑!


案件類別 3.民眾權益之維護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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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時間 103/04/15 15:23

預計完成時間 103/05/15






4/17

已將全文轉交立法委員 趙天麟服務處

高雄市苓雅區民權一路53號(離家最近)

生平第一次進立法委員服務處....




如果可能,煩請各位大大可利用第一頁分享此文

應檢附,其中必有原故





只能說每個人在乎的東西都不太同
走極端走偏鋒 成敗論英雄阿

茲復 台端103年04月15日電子郵件有關「辦理退租為何要交付身份證件影本」案,本會說明如下:

  一、依本會103年04月15日受理陳情案件登記移案表辦理。

  二、查 台端103年02月26日陳情案,依本會申訴作業流程函請業者妥處,並經業者以04月03日電子郵件(本會收文回復 台端,內容略以「...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服務契約第七章契約之變更與終止已載明:『乙方欲終止本契約之服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身分證或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甲方核對,向甲方直營或特約門市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故 貴客戶辦理退租作業,除提供雙證件正本供本公司核對外,另需檢附前述文件影本供本公司留存...」及「...本公司承辦人數次致電0939-XXX-XXX惜皆無法聯繫上本人,為能儘速協助處理 貴客戶反應問題,已將本案承辦人聯絡電話以簡訊發送至前述門號,敬請 貴客戶提供可資聯繫之電話及方便連絡時間...」(諒查)。本會又以103年04月03日電子郵件函覆 台端在案(諒查)。

  三、若台端前就業者相關處理情形與所提補償措施,仍認無法接受,而擬續為進一步救濟者以尋求妥適的解決,請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各縣(市)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或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進行第2次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或縣(市)消費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或依同法第47條至第55條規定,向地方法院提起消費訴訟。

  四、日後 台端如有其他陳情或申訴,請多加利用0800-201207或上網至本會意見信箱及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專線0800-034580(0800您申訴我幫您)。

  五、副本抄送威寶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惠請就民眾陳情內容,依消費者保護法規定於時限內回復民眾並副知本會。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



藍色為威寶電信的回文,之前所說暫保留部份
我明明找NCC怎麼會變經業者以.....??

紅色部份..威寶電信根本就沒找到本人....,NCC將事件導向消費糾紛,大打太極,所提補償措施?亂扣帽子,而不檢討規章內容,這筆帳下次算!
台灣這種全球少見的雙證件還要影印的官僚規定相信也不少人深感困擾,包括我在內
上次去大卡換小卡竟然也要求影印雙證件加蓋私章,氣得我回家自己剪
本來這就有很多的不合理之處,只是大家懶得跟他追究,也就一直這麼下來

其實我想下次我去門市繳款的時候也應該要求門市櫃檯人員把他的身分證影印給我
總不能說來辦業務的賤民有可能是詐欺犯,那收錢的也有可能私吞吧?

tsaibru wrote:
台灣這種全球少見的雙...(恕刪)


我是中華民國憲法保障下的人民


我是人


我有人權


案件編號 20140418E00XXX

案件狀態 處理中

申訴對象/業者名稱 威寶電信

同意/不同意

為處理案件需要或加速處理電信申訴案件,須將陳情人資料轉知「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業者或相關單位妥處。同意

申訴主旨 辦理退租為何要交付身份證件影本

申訴內容

請問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是不是電信業者的主管機關?

查現行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規定,用戶欲終止本業務之服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是不是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核准後實施的?

對內容不清楚,難道核准單位就不該說明條文內應檢附身分證明的影本的用途嗎?

本人就業者相關處理情形不清楚,也沒聯絡,無所提補償措施,請尊重本人,不要模糊焦點!

案件類別 3.民眾權益之維護

申訴時間 103/04/18 10:46

預計完成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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