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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昇通訊黑心商品』SonyEricsson LiveView MN800 藍芽即時通 藍芽手錶 開箱 測試文

嚴格來說
我覺得版主有錯
正常來說出貨本來先創就會先檢查才封條0.0

不過店家也有錯
直接給他退貨就好了阿
他也說他沒開過
你拿回去 沒有差把
其實店家也沒有不對...說實在話(今天如果換成是你們開的店會這樣子讓網友在網路上抹黑嗎?)我知道將心比心,也應該7日換貨,但站在店家的立場也不一定要換...為何?東西也沒壞,只不過是盒裝有點毀損,有差嗎?說真的盒子也不會留著!就算留著又怎樣?還是不會把東西在放回去對吧?這只是一個感覺!如果是我收到東西試用沒壞就好,就算是壞掉...也不會上網到處說= =",這樣是代表啥?來取暖?還是只是想抵誨店家?所以我認同店家告他!!這種人還是讓他學點經驗也好,免得以後吃比這個還大的虧!

尊爵不凡三聯單 wrote:
這年頭當人真不容易呀...(恕刪)


這年頭~做生意也不容易呀~

看版大從15號就沒發文了~
卻在18號改了原本的文章~
版大這樣隨個人喜好上來發個文之後再改個文~
就損毀了一個店家的商譽~


店家努力澄清所有的事情捍衛商譽
到現在也還要回答所有關心這件事情的人的疑問~
也是辛苦了!!

就這個案例 還是不太明瞭耶

好的東西 → 郵差弄壞的東西 → 樓主手上 → 樓主想退郵差弄壞的東西

→ 退貨申請 → 商家調查 → 所以最後能退嗎?!

畢竟 包裝是毀於郵差之手 不能因為樓主的暫時接受 就捨去了新品七天試用期吧?


還是說 以後郵差送來的 只要有任何的小瑕疵 為了避免損失七天試用期

消費者都必須及時拒絕?!


話說 難得SONY 也有產品被嫌成這樣 SONY也要加油了!
反覆看了買賣雙方的發言,我試著理解如下

我試著站在商家的角度來想,商家寄出全新品,卻被客人說是二手品要退貨,老闆心裡一定很難過很生氣,我覺得這時候的處理方式真的是對老闆的一種考驗,我個人認為東西應該是新品沒錯,但客人拿到的卻是包裝盒有壓傷應該也是事實

我個人覺得廣告紙加上氣泡袋,這是軟的吧,商品本身盒子也看得出並不是耐壓的材質,這保護力很薄弱吧,郵局一大堆的貨品壓上去,然後搬來搬去運送,到達收件人手上會是照片上這樣就不奇怪了
如果加上一般常見的硬紙箱就沒壓傷的問題了
用廣告紙包是很環保啦,但紙箱加上去也沒有違反環保啊,紙箱可以重複使用的嘛
被壓傷能怪郵局嗎,我個人認為是不能啦,但郵局以和為貴也不會說是寄方包裝太弱,也不能給人壞印象,所以郵差為外盒有壓傷來道歉不奇怪

然後再看買方的說法:「商品被拆封,盒裝破爛,是二手的,所以我不要了」,拆封是為了貼保個對吧,盒裝破爛應該是指前述的壓傷吧,這買方當時心情應該也是很失望的,包裝並不好,又拆過了,他解讀為是二手也就可以理解了

買家辦理退貨,商家拒絕了,商家的理由是:
因為買家沒因為包裝不夠好而拒收;因為簽收了,所以沒有退貨權了嗎?不是吧,應該不是這原因
因為打開來玩過,所以不能退?商家說沒關係,所以應該也不是這原因
因為買家退貨理由寫「盒裝破爛」所以包裝就不完整了,商家要先查明真相,看是不是郵局的問題,先不退,等查明再說,是這樣吧? 賣家想查清真相是必然的,但為了查明責任所以先拒退,我是不知道對不對,也許沒錯,但這樣好嗎?雖然說商家後來有解釋說並不影響以後的退貨,但買家第一時間接收到的訊息一定是「退貨被拒」;引起反彈情緒上網公告就不奇怪了

賣家的理由「是二手的」這句有「誹謗」的問題嗎?在退貨理由這麼寫應該不構成吧,當時只寫在退貨理由裡並未公開對吧?在退貨被拒後,這句就被買家拿來上網公開了,「誹謗」有沒有構成我不知道,但一定很有殺傷力

單一件商品才多少錢,所以商家最在意的應該是「二手的」這句,沒錯吧,買家急著跟大家分享是有欠考量啦,但他為什麼會這麼認為又這麼反彈,也不是沒有原因吧,如果商家第一時間就給退了,那買家就沒有不滿的理由了

商家寄出的明明是全新品,卻發生這樣的事一定很傷心,不過傷心之餘也可以試著去替買家多想想

以上是我個人的一點淺薄陋見,有錯勿怪

采昇通訊 wrote:
回覆(bioland.雖然郵局運送中有輕微壓傷,但是當場郵差跟版主(lindofu)都是能接受的範圍,所以版主(lindofu)他才會收下了商品,就是表示他(lindofu)當時同意了這一點輕微壓傷,這才是重點..(恕刪)


我全部都看過了才敢發言不然被告多麻煩. 看到你回復的這段話,老闆我真的不敢跟你網購買東西.
收下商品就代表同意壓傷 你的這個重點真是讓人意外,你要告發文的誹謗是名正言順.但是你對商品的處理原則能不能問一下你的律師,真的是你這樣的認為嗎?
2011年6月20日天氣晴

趕快處理哦!

既然有人說我潛水很久了,那我把事情簡單陳述一遍好了。

1.商品寄送無外箱,只用軟性廣告單隨便包裝就寄來了。
2.商品是寄來了,但是商品是壓傷的。
3.商品的透明封條是割開的,上面另外再貼封條,與廣告宣稱的全新未拆封是有所出入。
4.無視消費保護法第19條。

6月3日當天凌晨申請退貨,當日正中午吃飯皇帝大時就接獲店家通知拒絕退貨。
非常非常簡單的說就是收了錢無論任何理由打死也不退。
所以我(消費者)就發文告訴消費者啦,所以店家就一直到處找方法要告人啦!

就醬

lindofu wrote:
既然有人說我潛水很久...(恕刪)


其他幾點是您跟商家的問題,但是就於第三點的部分

苦口婆心跟您解釋代理商割開的,您還是不信!

只會讓別人笑而已!

我會一直回復文章是因為在這個部分板大一直執迷不悟

實在讓人心寒! 好心要告訴你

你大概以為我們在跟你瞎矇的吧?

而且我今天google了這樣商品! 每個店家賣的都是白色蓋子在上面

不懂你之前在說的紅色蓋子在上面的意思??

算了 光是透明封條的部分 夠我笑你很久了!!

加油好嗎?

lindofu wrote:
既然有人說我潛水很久...(恕刪)


版大~
我不得不說 你真的很糟糕~
這件事情~ 如果有像你說的那麼簡單~
你何必一開始說的那麼複雜~

一開始把事情搞複雜了~
現在卻又一副受害者樣~

在我看來~你們雙方都有問題~
任何一方想置身事外都不可能~
但至少 店家目前是有在處理的~

反觀你 出爾反爾的~說話顛三倒四的~
很難讓人想要挺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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