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imichang wrote:
是誰規定?
第一項刪除,以下為全文
二、依電信法第14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71條規定:「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
三、依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77條:「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者應提供之;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之服務者,亦同。前項使用者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之證號及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住址及所指配號碼等資料。第一項使用者資料之載入,應於經營者受理申請二日內完成之。」
四、查現行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規定,用戶欲終止本業務之服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身分證或外國人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電信公司核對,向電信公司門市(直營或特約)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五、日後 台端如有其他陳情或申訴,請多加利用0800-201207或上網至本會意見信箱及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專線0800-034580(0800您申訴我幫您)。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
應該叫立法委員修法,把[應檢附]這三個字修掉或改成{得檢附},就可以符合您的需求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