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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濫殺平民,猶太教的命較值錢,伊斯蘭教的命就比較賤,反恐無限上綱


Josh.Tsai wrote:
小弟猜測三月搜索時...(恕刪)


我只看到一個事實 小孩還沒出生前 就被告 被搜索

到現在小孩2個多月 有和解的機會還不談



樓主老婆的心臟也蠻大顆的, 一般人早就要求老公盡快和解了, 畢竟家裡有5歲跟2個月的小孩要照養
你跟法官講就好了. 跟我們說有什麼用?
125475368 wrote:
律師 法官的專業又不是統計學


當然是答 機率低 一般 高, 要算出過去的比例 機率

就要看統計資料 有開搜索票而未起訴的比例

法官 律師 法院 誰有空閒去做這種統計 去告訴你幾%


你這幾% 就算問大法官也無法現場給你答案

要數字量化 就要經過統計,正因為專業 才不會去任意胡謅一個未經統計的數字


律師 法官講話是要很精準的, 怎麼可能講個"大概數字" 既然是大概 就不會是精準的數字化

如果正確答案是5%,那你回答10%~3%也算是正確啊。
甚至你回答100%~0%也算是正確XD

不如這樣說吧,他連自己所謂"比例極低"所描述的範圍大概是多少都不敢講。
應該是怕這範圍沒包到正確答案他就露餡了,說100%~0%又會變笑話

連個範圍都不知道就說機率極低,那不就是憑空胡扯嗎?

CUFOX wrote:
如果正確答案是5%,那你回答10%~3%也算是正確啊。
甚至你回答100%~0%也算是正確XD



沒有統計過 又怎會有正確答案

不知道正確答案的前提下 如何說出3~10%的"正確範圍"?


你不覺得你這段話 邏輯怪怪的嗎?



如果說"極低"這句話的人有豐富的法學背景 經驗, 那你頂多能說他不夠精準 沒量化, 而不能說他說的沒任何參考價值吧!




我覺得你真的很愛跟人抬槓, 你有你的觀點 別人有別人的

別人提出你就把他說的話 批得好像毫無參考價值

這不是辯論大賽 是討論區, 討論不等於批鬥


125475368 wrote:
你不覺得你這段話 邏輯怪怪的嗎?

不覺得。

125475368 wrote:
沒有統計過 又怎會有正確答案
不知道正確答案的前提下 如何說出3~10%的"正確範圍"?

有相關能力與經驗的人就算不仔細統計也應該能說出個範圍。
範圍是否足夠小又能正確就看程度高下了。


125475368 wrote:
如果說"極低"這句話的人有豐富的法學背景 經驗, 那你頂多能說他不夠精準 沒量化, 而不能說他說的沒任何參考價值吧!

這種人至少有能力說出他所謂的"極低"是描述哪個範圍,
如果這都說不出來,那很明顯是不懂裝懂了。

125475368 wrote:
我覺得你真的很愛跟人抬槓, 你有你的觀點 別人有別人的
別人提出你就把他說的話 批得好像毫無參考價值
這不是辯論大賽 是討論區, 討論不等於批鬥

如果只是單純心得發表當然沒啥問題,但胡扯裝懂就是欠打臉了。
CUFOX wrote:
不覺得。有相關能力...(恕刪)


樓主這官司 最後看有沒有起訴 才知道誰被打臉


討論區而已, 他說你鬼打牆 你說打臉他

有必要嗎?


兩邊都不要再攻擊對方的觀點了吧!

這樣吵已經歪樓了 慢慢沒有其他網友想FOLLOW了


18631119認同Josh.Tsai的觀點

你也要去回說是"暴露自身程度的笑話"

要討論也有品一點, 希望你有點格調 不要一直反諷別人






最後這幾層樓 他們已經無視你, 變成你一個人獨腳戲

125475368 wrote:
反正日子久了 遲早有一方被打臉

其實早就有一堆人被打臉囉。

有些人認為樓主輸官司我就會被打臉,那建議加強一下閱讀理解能力,
我根本沒有要賭這個哦,就事論事而已。


hmjvincent wrote:
大大到底是心思真的純淨無瑕呢?
還是聯想力太差呢?
整篇就看大大瘋狂的無罪推論,
如果這世界真的有這麼沒心機就好了啊!


無罪推定本來就是正確的觀念,
一堆法盲爬爬文就能斷定樓主有罪真他媽天才。
125475368 wrote:
18631119認同Josh.Tsai的觀點

你也要去回說是"暴露自身程度的笑話"

要討論也有品一點, 希望你有點格調 不要一直反諷別人

乖乖,加強一下閱讀能力好嗎?去看清楚我在那寫了啥。
如果連個範圍都答不出來的人硬要裝懂宣稱可能性極低,說這是暴露自身程度的笑話並沒有啥不合理。


125475368 wrote:樓主這官司 最後看有沒有起訴 才知道誰被打臉

呵呵,沒這回事喔,
我們都沒說他絕對會或不會被起訴,
仍然建議你加強一下閱讀理解能力。

Winghoping wrote:
建議你把對方設黑名單
會讓你比較清淨
我都把他黑名單了


黑名單了 清淨多了


喵一喔嗚 wrote:
只要積極的利用他人的疏漏獲取利益也算是使用詐術 間接正犯...(恕刪)
但它是寫「不得謂非」,而不是「為」,
所以這還是要 case by case 吧我想...

DandelionJack wrote:
華碩難道在事情發生後的至少三個月內(你看交易後發生的各個時點)都沒有進行任何商業交涉就 "直接提告" 嗎?
與商業交易常理不合?...(恕刪)
benny950 wrote:
如果這5個月期間華碩都沒有來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這一點對樓主是非常有利的...(恕刪)
好像有道理喔,有趣
不過如果事先(提告前)先通知了,會"打草驚蛇",也許他們是這樣想的?

hjfrank wrote:
如果法扶願意幫這種人,
那就是在砸自己的招牌。
不會啦~
就可施力的地方施力,不要顛倒是非就好了

timeriver235 wrote:
影片在裡面的聲紋就證明不是5歲小孩...(恕刪)
glavinec.tw wrote:
不然就讓媽媽來背這鍋,說因為產後憂鬱症...(恕刪)
不是,都不是哩。
這影片是樓主自己主動提出來,要證明自己合法的網購行為喔。
所以這行為者的身分是樓主聲明是自己本人的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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