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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了手機, 1小時後去退訂被通訊行拒絕

這條明明提到的是手機,也許以後3c商品也可能比照辦理,怎麼有人過度解讀自己擴張到食物去了,如果食物可以比照3c,那嫁娶也能順便湊一腳吧

話說最近去比較大型的手機店訂手機,我要付訂金還不收,只說到了會打電話通知在去店裡看,原本以為是怕退兩倍訂金,看來這條可能有影響,雖然不知道這條現在還適用嗎…
這麼冷的手機 叫來要賣誰!!

不知道貨叫來就是用現金買斷嗎??

如果我是店家 我拜託你買走...不要讓我屯貨好嗎! 因為真的很難賣 也很難賺

退訂?

別傻了...
覺得無關1小時的事情

沒有人在想拿好處的時候造sop走,想取消時就一堆有的沒有

消基法什麼之類的~

身為大人都不那麼理性,真的很怕以後社會越來越多這種客人存在
民法第二百四十八條(定金之受領)規定:

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下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例如:收取十萬元之定金,除應退還原訂金十萬元之外,另賠十萬元,共計二十萬元。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關於定金收據上的違約賠償責任:

(一)就沒收定金之部分:

買賣雙方談妥買賣價金後,買方並支付賣方定金,且簽立買賣契約書,言明付款方式、房屋總價款及權利移轉情形,並經雙方簽名蓋章,其後若買方反悔不買,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賣方有權沒收定金,買方不得異議。

(二)雙倍退還定金之部分:

買賣雙方就價金及付款方式談妥,且賣方已收取買方給付之定金,其後如賣方反悔不賣或違反已約定事項致無法簽訂買賣契約時,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賣方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予買方以為賠償。
訂金是不能退的 很難懂嗎
手機7天內可以退的 樓上一堆人在那邊扯那麼遠

買房子車子金子銀子帽子褲子鞋子 都是一樣
東西不要了 可以退掉 至於退換貨是退幾成 就因店家遊戲規則而定
但是訂金 是不能退的....

樓主的問題是退掉訂金吧
店家如果通知手機到貨了 不去領也可以 但是訂金不能要求對方退回來
消保法是特別法, 當同一問題於民法上有詆觸時, 應優先適用特別法?

況, 雖然民法不容許退訂金, 但消保法容許你7天內不需理由退手機, 那......不也很簡單, 你不退訂金, 但拿到手機現場就退它......

o-_-o wrote:
消保法是特別法, ...(恕刪)


實體門市應該不適用吧?
看消保官的說法, 像是他認為沒有現場提供實機的實體門市, 因消費者無法行使檢視商品的權利, 所以也可以像網購一樣, 主張在七日內無條件退貨.



ducklin.yaya wrote:
實體門市應該不適用吧?

tvcf wrote:
剛剛找到一篇文章....(恕刪)


何謂七天鑑賞期?
1.依消保法第19條特種買賣(網購與訪問)規定:消費者得於收到商品七日內無條件退貨,不需負擔任何價金.
2.亦即網購,電視購物,電話行銷,路邊訪問推銷,賣場問卷調查推銷皆適用此條法規.
3.若在實體店面購物,不適用此七天鑑賞期的規定!除非有品質瑕疵或業者的責任!
tvcf wrote:
昨天我去高雄市, ...(恕刪)

法律我懂得不是很多.單純以常情跟人情世故來看你的案子!

假設我是店家.你是客人,
正常來說.當你跟我詢問手機的時候,我們會談到的有:
1.價位!
2.配合的優惠方案!
3.你的需求!
當以上談好了就是進入"該怎付款"的流程,
不外乎以下:
1.刷卡
2.付現!

而在你的案子中提到"店內沒有現貨",若是這情形,好一點的會問你是否急需,
而正常的都是跟你說要調所以可能要付訂金,
好了,問題來了!
訂金的意義?
代表著"你需要這隻手機(或其他物品),店家也可以調給你但需要時間!"
在交付訂金的同時也代表著這筆買賣屬於有效契約也同時生效!

訂金是是給店家的一個保障,也確認你的確是有購買意願!
因此,店家才會動用他的資源去幫你調來這隻手機,這其中的成本可能也超過他收的訂金,
沒收訂金這事情我也覺得很合理,因為"你臨時反悔導致這筆交易無法完成或正常交易!",
那麼,店家為這隻手機所消耗的成本就要自己吞嗎?
這又不是店家問題,是客人你自己問題!
那麼店家沒收訂金來彌補自己的部分損失...不合理嗎?

個人也有過幾次付訂結果臨時取消,訂金被沒收我也沒去要,因為店家在事前詢問或確認你的意願時一定會跟你講明相關規定,
沒講清楚的你盡量去告死他沒關係!
其中也會講到訂金部分,我遇過的店家都會清楚講明白!

而你的情形是"老婆告知無需要"所以導致你要退訂該手機,這也是你這方面問題不是店家問題!
搞不好在這一小時內店家就已經完成幫你調手機的作業流程,
因為你並未事先跟老婆商量(原因不明我也不想知道)導致造成店家作業不便,
那該店家要沒收訂金以彌補他的部分損失你認為合不合理?

而店家沒收訂金對你這個客人會有甚麼損失嗎?有!
你損失了1000元台幣.就這樣而已!
因為購買意願的決定在你手上,付訂就表示"你有需要這隻手機的需求"!
而反悔不買就是付點代價結束契約,就這樣而已!

原則上會退訂給客人的說難聽一點的是不想跟你GGYY那麼多,
沒收訂金是常態!


我沒站在店家這邊,也不會站在你那邊,單純就事論事,
而若這件事情你若要走法律我只能說你贏面很小,因為你不對在先!

tvcf wrote:
昨天我去高雄市, ...(恕刪)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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