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約當事人之一方,由他方受有定金時,推定其契約成立。
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定金之效力)規定: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下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受之定金。例如:收取十萬元之定金,除應退還原訂金十萬元之外,另賠十萬元,共計二十萬元。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關於定金收據上的違約賠償責任:
(一)就沒收定金之部分:
買賣雙方談妥買賣價金後,買方並支付賣方定金,且簽立買賣契約書,言明付款方式、房屋總價款及權利移轉情形,並經雙方簽名蓋章,其後若買方反悔不買,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款之規定,賣方有權沒收定金,買方不得異議。
(二)雙倍退還定金之部分:
買賣雙方就價金及付款方式談妥,且賣方已收取買方給付之定金,其後如賣方反悔不賣或違反已約定事項致無法簽訂買賣契約時,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賣方應加倍返還所受之定金予買方以為賠償。
tvcf wrote:
昨天我去高雄市, ...(恕刪)
法律我懂得不是很多.單純以常情跟人情世故來看你的案子!
假設我是店家.你是客人,
正常來說.當你跟我詢問手機的時候,我們會談到的有:
1.價位!
2.配合的優惠方案!
3.你的需求!
當以上談好了就是進入"該怎付款"的流程,
不外乎以下:
1.刷卡
2.付現!
而在你的案子中提到"店內沒有現貨",若是這情形,好一點的會問你是否急需,
而正常的都是跟你說要調所以可能要付訂金,
好了,問題來了!
訂金的意義?
代表著"你需要這隻手機(或其他物品),店家也可以調給你但需要時間!"
在交付訂金的同時也代表著這筆買賣屬於有效契約也同時生效!
訂金是是給店家的一個保障,也確認你的確是有購買意願!
因此,店家才會動用他的資源去幫你調來這隻手機,這其中的成本可能也超過他收的訂金,
沒收訂金這事情我也覺得很合理,因為"你臨時反悔導致這筆交易無法完成或正常交易!",
那麼,店家為這隻手機所消耗的成本就要自己吞嗎?
這又不是店家問題,是客人你自己問題!
那麼店家沒收訂金來彌補自己的部分損失...不合理嗎?
個人也有過幾次付訂結果臨時取消,訂金被沒收我也沒去要,因為店家在事前詢問或確認你的意願時一定會跟你講明相關規定,
沒講清楚的你盡量去告死他沒關係!

其中也會講到訂金部分,我遇過的店家都會清楚講明白!
而你的情形是"老婆告知無需要"所以導致你要退訂該手機,這也是你這方面問題不是店家問題!
搞不好在這一小時內店家就已經完成幫你調手機的作業流程,
因為你並未事先跟老婆商量(原因不明我也不想知道)導致造成店家作業不便,
那該店家要沒收訂金以彌補他的部分損失你認為合不合理?
而店家沒收訂金對你這個客人會有甚麼損失嗎?有!
你損失了1000元台幣.就這樣而已!

因為購買意願的決定在你手上,付訂就表示"你有需要這隻手機的需求"!
而反悔不買就是付點代價結束契約,就這樣而已!
原則上會退訂給客人的說難聽一點的是不想跟你GGYY那麼多,
沒收訂金是常態!
我沒站在店家這邊,也不會站在你那邊,單純就事論事,
而若這件事情你若要走法律我只能說你贏面很小,因為你不對在先!
tvcf wrote:
昨天我去高雄市, ...(恕刪)
君問歸期未有期.巴山夜雨漲秋池.何當共剪西窗燭.卻話巴山夜雨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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