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樓主真正訴求為何但他一直強調的是退租要那份影本有何意義有人回了:免的是後來揮說非本人退租但這不通啊!最嚴格的銀行 信用卡都能電話退卡了所以...到底退租要影本的目的到底?--------------------------------------------------------------其實樓主也不用想太多啦現在銀行甚至拍賣都越來越嚴密 但小弟個人只是覺得造成使用者的不便 有心人要弄 根本就防不了因為資料都是重內部賣出去的吧
gimichang wrote:是誰規定?用意為何?...(恕刪) 廢惡法,要民主台灣人的未來捨你其誰,NCC會不會勾結業者黑箱作業?管他誰規定的,礙到你肯定是惡法,去吧,台灣的未來就靠你了先廢法,再退租
gimichang wrote:4/3 接獲威寶電信...(恕刪) 這問題問的很好, 但好像是NCC的規定. 人民不爽這規定, 就應如板主內文去函NCC.威寶等ISP只是遵守NCC的規定.所以, 標題是否應如內文一樣指名NCC, 而不是指明威寶.
是誰規定?第一項刪除,以下為全文 二、依電信法第14條第6項授權訂定之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71條規定:「經營者應就其服務有關之條件,訂定營業規章,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公告實施,並備置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供消費者審閱;變更時亦同。」 三、依據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管理規則第77條:「經營者應核對及登錄其使用者之資料,經載入經營者之系統資料檔存查後始得開通,並至少保存至服務契約終止後一年,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經營者應提供之;以預付卡或其他預付資費方式經營第三代行動通信業務之服務者,亦同。前項使用者之資料包括使用者姓名、國民身分證或護照之證號及國民身分證或護照外之其他足資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證號、住址及所指配號碼等資料。第一項使用者資料之載入,應於經營者受理申請二日內完成之。」 四、查現行營業規章及服務契約規定,用戶欲終止本業務之服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身分證或外國人護照)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證明文件或委託代理人持委託書、受委託人之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電信公司核對,向電信公司門市(直營或特約)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並繳清所有費用。 五、日後 台端如有其他陳情或申訴,請多加利用0800-201207或上網至本會意見信箱及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專線0800-034580(0800您申訴我幫您)。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