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amemilychen wrote:
之後的流程就是,該偵查員會傳震旦及另一通訊行來做筆錄,(但很機車的跑單幫似乎就沒有任何刑責?)若這些相關人員不到案就提拘票(不曉得這是幹麻的?)。但這大概又要一段時間了吧~...(恕刪)
樓主挺起來,為了不讓台灣繼續沉淪,一昧向匪區學習成為一個黑心鬼島,樓主一定要堅辭到底,絕不妥協、不和解,讓黑心商人付出代價吧...
以下內容節自底下網頁:
http://lawinfo.lmcc.fju.edu.tw/Lawshow/criminal/cri_apprehension.htm
拘提:
於一定的時期內,以國家的強制力拘束犯罪嫌疑人、被告、自訴人、證人等之自由,使其到達一定的處所接受訊問。刑事訴訟法上的拘提分為兩種,一般拘提及緊急拘提。所謂一般拘提,就是執行拘提的人員必須持有拘票才得以進行拘提;所謂緊急拘提,就是因為情況急迫,不及取得拘票,在具備法定原因之下,由執行人員逕行為之。
一般拘提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得拘提之。」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拘提被告,應用拘票。拘票,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被告之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及住、居所。但年齡、籍貫、住、居所不明者,得免記載。
二、案由。
三、拘提之理由。
四、應解送之處所。
第七十一條第三項及第四項之規定,於拘票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