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NY LIU0313 wrote:
時間損失不算實質損...(恕刪)
你認為算就提告舉證讓法官認可
經認可後就會算反之就不算
因此這不是你以為或認為別人有就有
另外他人是無法賠你"時間"的
所以要實質損失需有明確要求與依據
不是天馬行空用時間去主張任何應該
再者受貨行為不是每個人都會因此損失
或嚴重到要賠償
假如你認為這些都不論還是應該
那請問商家應該賠多少給他才適用呢?
有家賣披薩的遲到就一張優惠卷
更多的其他事實上就只是歉意與抱歉
私底下就是商譽問題
但從來就沒有認為賠償就是應該
除非幾天內是它的契約條件
可那也是兩者自行主張
其他無法由個人直接做擴大類比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