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huangjauwen wrote:
我覺得法律是要看證據的
是不是真的欠錢不繳,
是蓄意還是無心的.......這些就看法官的心證了!!!!
您好像誤會了.....
版主不是欠錢不繳
據推測
1.版主可能是跟店員說,我"現在"沒有千元帳單,店員應該是認為他"現在沒有帶"千元帳單,所以才跟他說可以事後補繳
2.詭異的是板主卻沒有主動告知說--是沒有還是沒有帶
3.合約書上都會寫一堆東西,很重要的都會說那些條件要符合,否則都會XXXX,而且都會寫到以哪一個法院(通常寫當地還是總公司在地法院二選一)作為法律爭議訴訟法院----------所以簽這張就是跟你說有官司就會上法院,要負責的
4.這應該算是詐欺,因為你是用騙的,而且審閱期7天也過,合約就成立,請您補卻當放屁....
5.法院不分大小事都會受理,只是會用簡易庭裁掉,如果是公訴照程序走,對你不利,會有案底.
6.快去認錯,表現誠意,錢該補救快補,上來取暖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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