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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濫殺平民,猶太教的命較值錢,伊斯蘭教的命就比較賤,反恐無限上綱

如果今天是買了幾件發現不對 然後通知華碩
我想華碩也不會有這種動作......說不定就不計較了
今天買到60萬價值的東西 .....這並非一般人的消費金額
華碩今天當然要處理 如果一開始就和解 返還商品 可能也是大事化小
但是一直拖下去 華碩給法務的薪水就會有用途了.....
GGFR帳號 pharmacist
lovejerry999 wrote: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515...(恕刪)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46年台上字第260號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
支持樓主不要和解
竟然覺得自己是對的,就站住腳不討拍不和解

Josh.Tsai wrote:
那小弟也來補充說明...(恕刪)

看起來很厲害啊,
希望能繼續提供見解
weird@ wrote: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46年台上字第260號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
所謂以詐術使人交付,必須被詐欺人因其詐術而陷於錯誤,若其所用方法,不能認為詐術,亦不致使人陷於錯誤,即不構成該罪。...(恕刪)


這是不作為詐欺 舉例來說 你去買東西 交易過程 老闆多找你錢 你不主動歸還不算詐詐欺

也就是說樓主的行為 如果只是買個幾次就收手 可以符合這原則

喵一喔嗚 wrote:
這是不作為詐欺 舉例來說 你去買東西 交易過程 老闆多找你錢 你不主動歸還不算詐詐欺...(恕刪)


不算詐欺也不是侵占,就是之後要返還的民事問題而已,前面有人討論過了。
要先有義務才有不作為犯罪的可能!
喵一喔嗚 wrote:
339-3條規定係專為處罰 "侵入他人電腦" 並詐取他人財產之不法行為而設
其立法意旨指出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為電腦犯罪型態 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 爰增列處罰專條
這裡是指的是變更電磁紀錄獲取利益的駭客行為之類的衍生專法
而樓主沒有任何 "侵入他人電腦" 行為根本不適用339-3
是積極利用他人疏漏獲取利益是適用 339 跟339-1
(恕刪)


感謝補充,的確因為社會跟科技變更,所以修法時會增列專條,因應舊法不適用或跟不上時代的狀況。。。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以下省略)
--> 主條文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 例如:拍打、用工具讓販賣機掉出商品。這種事情三十年前,台灣剛開始有自動販賣機時,屁孩們常做。(小弟我絕對沒做過喔)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以下省略)
--> 就是很多網友舉的例子,提款機吐鈔金額錯誤。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以下省略)
-->就是俗稱駭客啦

我們不知道檢察官用339或339-3來辦。不過恕小弟直言,這裡您一句我一句的網友,能想到的,華碩的法務/委任律師及檢察官不可能想不到。就別幫他們擔心了XDD

另外,是否為"詐術"或"不正方法",永遠都是詐欺罪,雙方攻防的關鍵。網友們各有見解,引用判例,好不熱鬧。但只看判例結果,並沒有去深入探討該例的前因後果及雙方主張。還是要看每個案子的狀況。






是我的話!頂多買個3~5樣我就停手了!不會像樓主一樣!
其實有賺到就好!就算有漏洞這樣搞太危險!
除非這漏洞一開始定價就有問題才會一次買多!
cbmmer264531 wrote:
請媒體公正 媒體社會...(恕刪)

大公司有法務單位
應該站得住腳才有辦法控告你
人家有律師團
你該不會要靠法扶?

bluemenco wrote:
大公司有法務單位應...(恕刪)


都養律師團了 站不住腳也要告啊 月薪諮詢費照付 為何不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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