喵一喔嗚 wrote:
339-3條規定係專為處罰 "侵入他人電腦" 並詐取他人財產之不法行為而設
其立法意旨指出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為電腦犯罪型態 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 爰增列處罰專條
這裡是指的是變更電磁紀錄獲取利益的駭客行為之類的衍生專法
而樓主沒有任何 "侵入他人電腦" 行為根本不適用339-3
是積極利用他人疏漏獲取利益是適用 339 跟339-1
(恕刪)
感謝補充,的確因為社會跟科技變更,所以修法時會增列專條,因應舊法不適用或跟不上時代的狀況。。。
第 339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以下省略)
--> 主條文
第 339-1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收費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
--> 例如:拍打、用工具讓販賣機掉出商品。這種事情三十年前,台灣剛開始有自動販賣機時,屁孩們常做。(小弟我絕對沒做過喔)
第 339-2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者...(以下省略)
--> 就是很多網友舉的例子,提款機吐鈔金額錯誤。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以下省略)
-->就是俗稱駭客啦
我們不知道檢察官用339或339-3來辦。不過恕小弟直言,這裡您一句我一句的網友,能想到的,華碩的法務/委任律師及檢察官不可能想不到。就別幫他們擔心了XDD
另外,是否為"詐術"或"不正方法",永遠都是詐欺罪,雙方攻防的關鍵。網友們各有見解,引用判例,好不熱鬧。但只看判例結果,並沒有去深入探討該例的前因後果及雙方主張。還是要看每個案子的狀況。
內文搜尋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