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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濫殺平民,猶太教的命較值錢,伊斯蘭教的命就比較賤,反恐無限上綱

cbmmer264531 wrote:有問題不是一開始就要說明嗎.而不是幾個月後.錢也收走.貨也收到很久(約5個月).再來提告.想要要回去

如果這5個月期間華碩都沒有來請求返還不當得利,這一點對樓主是非常有利的。產品都出貨了而且隔了那麼久,消費者自然以為華碩也同意這樣的交易方式是合法的。可能因此樓主把多餘的轉賣出去。事隔那麼久華碩要再來追討,可能樓主已經折價賣出或送親友了,也無法退還。硬是要退還樓主反而會有不小的損失。這根本是陷人於罪。
當然,如果華碩一直有在跟樓主追討,討了5個月樓主硬是不還,然後提出告訴。這樣樓主就很不利,穩輸的。
另外,由於這是網上交易,所有的交易紀錄都在網上有儲存。 所有的證據在華碩網上都有,看來消費者也不否認這一點。華碩有必要申請搜索票登門再搜索什麼證據嗎?
喵一喔嗚 wrote:
前面就已經告訴你這說法是錯的 怎麼又繼續跳針阿?

最高法院早就有判例

上字第四五一五號判例:「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謂之詐術,並不以有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

只要積極的利用他人的疏漏獲取利益也算是使用詐術 間接正犯
...(恕刪)


為什麼你就是不看條文呢? 就跟你說網購適用的是339-3條以及 妨害電腦使用罪相關的條文.

第 339-3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請問以上條文的構成要件中,哪一個詞提到「詐術」

笑死




疏漏是廠商的問題,關消費者啥事? 消費者僅僅用廠商提供的購物車頁面購物而已,又不是像某位張姓小朋友好棒棒F12來改最後Post到後端的資料.

喵一喔嗚 wrote:
因為我引用的是 339-1阿 你腦袋沒問題嗎?
...(恕刪)



連適用法條都搞不清楚,還在那自以為
CUFOX wrote:
你囉。不管是購物還...(恕刪)

我從頭到尾沒說樓主錄影就是法律上有錯
我從頭到尾說的就是心態問題
是怎樣的心態才要這樣小心翼翼的把購物"流程"錄影起來
到底在怕啥問題?
說開箱怕商品有損害的問題錄影也就算了
一個購物流程能有什麼問題會讓樓主起心去錄影?

把錄影流程錄影跟開箱錄影混在一起 呵 神邏輯

roward wrote:
我從頭到尾沒說樓主錄影就是法律上有錯
我從頭到尾說的就是心態問題
是怎樣的心態才要這樣小心翼翼的把購物"流程"錄影起來
到底在怕啥問題?
說開箱怕商品有損害的問題錄影也就算了
一個購物流程能有什麼問題會讓樓主起心去錄影?
...(恕刪)



樓主頂多在民法上有錯


100個人有100種道德標準,所以

法治國家請以「法律」作為判斷事情對錯的唯一準則
如果華碩覺得訂單有問題,當初為何還要出貨啊,60幾萬變成40幾萬還出貨,他們出貨時都沒覺得怪怪的嗎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樓主頂多在民法上有...(恕刪)

我不是法律專家
我相信這邊也沒幾個法律專家能贏過整天碰法案的法官
一起支持樓主跟華碩槓下去 直到最後所有判決出來再來看看到底是問題比較大

至於你說的法律為唯一標準這個嘛
如果真的有這種人把法律當作做人最低的行為處事標準
只能說我會遠離這種人而已
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4515號刑事判例
要 旨: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所謂之詐術,
並不以欺罔為限,即利用人之錯誤而使其為財
物之交付,亦不得謂非詐欺。
支持樓主,不然以後看到網站有優惠誰敢買,看到5折優惠價是買的賺到還是買到變詐欺,一直跟你買優惠價是忠實顧客還是變詐欺犯,華碩這種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應該要受到譴責
違規超車必檢舉 wrote:
連適用法條都搞不清...(恕刪)


339-3條規定係專為處罰 "侵入他人電腦" 並詐取他人財產之不法行為而設
其立法意旨指出 「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
為電腦犯罪型態 為適應社會發展需要 爰增列處罰專條

這裡是指的是變更電磁紀錄獲取利益的駭客行為之類的衍生專法

而樓主沒有任何 "侵入他人電腦" 行為根本不適用339-3

是積極利用他人疏漏獲取利益是適用 339 跟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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