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xy wrote: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
老實說第一次還解釋的過去,後面的跟本是構成要件
...(恕刪)
法條引用錯誤
樓主網路購物適用的是這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
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者
,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但不管怎麼說,詐欺罪都有兩個構成要件,一個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第二個是「使用詐術、或是輸入虛偽資料、輸入不正當指令」,兩個都要成,詐欺罪才會成。
在我看來,樓主或許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但樓主並沒有用駭客的手段(如開瀏覽器Javascrip Debug模式去改前台資料,而引發後台的計算錯誤),所以詐欺罪成立的機率微乎其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