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也發了至少2篇文想帶風向 想製造對其有利的言論
可是樓主顯然"完全不懂"法律 (很多留言支持告下去的也是法盲), 在法律上你是100%占不住理, 上法院 一定敗訴
你的主要論述就是對方犯錯, 我利用對方的錯占便宜 哪裡錯了?!
以現行法律來看, 你是大錯特錯, 只給你舉幾個簡單例子(有實例)
1. 領鈔機"發生異常", 用金融卡領現金2000 吐出來3萬 領了十幾次 "爽"? NO. 最後被警察抓到以"詐欺罪"起訴 判刑
2. 撿道路上遺失包包, 裡面有100萬 爽? 拿回家被抓到就是"非法侵占"罪
3. 網路銀行出錯, 你帳戶多了十億, 馬上用掉 爽? NO. 一樣是非法侵占
你注意到上述例子都是"對方的錯"嗎? 法律上你就是"不當得利"!
就像你不小心匯錯款給A, 法律也會"保障你", 向A把你的錢拿回來, 如果A不還, A就會被告侵占 (不當得利), 這樣樓主你懂了嗎?
125475368 wrote:
張啟元 統聯票 也是官網算的, 1元也付了 怎麼被告?
他沒有入侵系統 只是改自己網頁的結帳價格, 那樓主的手法不是如出一轍?
總之你我都不是法官 不用自我感覺良好 覺得一定起訴or不起訴
但樓主被告是事實, 若是不和解 曠日廢時的出庭是肯定的, 就20萬而已 值得嗎?
華碩法務是工作 跑法院照樣領薪水 樓主呢?...(恕刪)
你說那個上新聞的小毛頭喔


他就是開debug模式去輸入錯誤的資訊,而誘發資訊系統產生錯誤的結果
明顯構成刑法339-3條的構成要件"之一",至於是否有「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那才是真正決定339-3條是否成立的要件。
頂樓這位,單純在正常的頁面上點滑鼠而已,根本沒有輸入甚麼虛偽不實或變造數據而導致系統發生錯誤的結果,就算樓主真的是「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但該條後續的「以不正方法將虛偽資料或不正指令輸入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製作財產權之得喪、變更紀錄,而取得他人之財產」根本不成立,換句話說根本不違反「刑法」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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