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ohnny7874209 wrote:我發現無法充電是在買...(恕刪) 你才沒懂我的重點:憑甚麼店家要無條件接受你的原廠判斷證明。你自己送檢店家為何要相信接受,店家要自己送檢驗不可以嗎?所以店家才會拒絕當下換給你啊,懂?
RROY wrote:ex.1.我買過一次手機,回到家,發現資訊頁面已經被打過電話,通話5.6個小時的累積記錄了店家也是2話不說直接換新機2.螢幕長時間使用會議常閃爍,通訊行也是簡單看過就幫我跑換機流程了買回去過了7天才發現問題的話,才只能跑 原廠保固的途徑等維修所以樓上有些反應有點激動該不會自己就是賣手機的?我都不知道現場測試 有在側手機充電過熱這一項目的是要充電測多久才知道是在安全範圍? 5分鐘? 原地等1小時充到滿? 你的經驗直接打臉樓上幾位手機賣家
pledge0617 wrote:你才沒懂我的重點:憑...(恕刪) <最高法院106台上字第194號判決>買受人主張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者,應由買受人就瑕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依「法律要件分類說(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權利根據規定之要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違背給付義務之行為(給付不完全:物有瑕疵)」確實屬於買受人(損害賠償權利人)應舉證之範疇!一句話「給付不完全(物有瑕疵)應由損害賠償權利人負舉證責任」<106台上字第194號判決>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買受人主張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者,應由買受人就瑕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舉證是買家的責任,而且我舉證的也是事實,所以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者,所以我當然拿原廠證明舉證OK啊。我一向都就是論事,手上有幾分證據資料就說幾分話。
johnny7874209 wrote:<最高法院10...(恕刪) 是的,你舉證了。賣家要求覆核你的舉證資料不行嗎?店家的覆核方式就是走自己的瑕疵品流程,可以嗎?這就是為什麼店家無法當下給你換的原因了,OK?是不是發現自己自作聰明多此一舉,不管你怎麼舉證,店家都有權利覆核你的舉證真實性對吧,你其實只要一句話:手機充電有問題就是舉證了。繞了一圈還是相同結果是不是很森氣。
民法有規定瑕疵擔保,但照通訊行的流程走沒問題吧?你有華碩原廠的證明聯,應該不怕台哥大說是人為的問題只是要等時間,網購7天內瑕疵退款也是退回去後審核確認是瑕疵品才給退,如果不是瑕疵退貨的話有些要收包裝費跟折損(退回來的就要變福利機賣了)之前網購買HTC手機也是收到用發現WIFI訊號不良,退貨也等幾天審核,審核過了時候已經過了信用卡當月出帳時間所以無法退款,那個月還是要先繳那隻手機的費用下個月帳單才扣抵回來
pledge0617 wrote:是的,你舉證了。賣家...(恕刪) 看清楚,法規沒有強制規定賣家要檢核買家所提出的舉證資料。只有要求買家一定要針對瑕疵去作舉證責任。買家買到瑕疵品都已經受氣、花時間舉證了,你說還要賣家檢核才算??而因為打字時間差的問題,沒發現您的留言!小弟不才,難免有疏漏之部分!敬請見諒!不過還是專業的厲害!
johnny7874209 wrote:儘管這是一年前的事,...(恕刪) 通訊行常常洗手機不是嗎?前個客戶綁門號,不想要手機就減一千賣回給通訊行,老闆再加五百賣你,遇到機王老闆換新機給你就當場損失,所以別貪小便宜
rx7-94137 wrote:民法有規定瑕疵擔保,...(恕刪) 我知道通訊行的流程一貫都是這樣。但我卻發現與法規有所牴觸。而會造成這樣的原因也是很多人都長久以來被商家誤導,誤以為這樣就是符合法規規定的。其實不然。所以我發生的案例,我就是不想再受到這種不平等的條約所牽制。我就是要看看我依法照規矩走,這些商家們到底會是什麼嘴臉!!*我寫這篇文的目的,就是要喚醒大家對購買商品時被沉睡的認知與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