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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訊行買到瑕疵機,竟然被惡劣老闆叫警察趕人?

johnny7874209 wrote:
我發現無法充電是在買...(恕刪)


你才沒懂我的重點:憑甚麼店家要無條件接受你的原廠判斷證明。

你自己送檢店家為何要相信接受,店家要自己送檢驗不可以嗎?

所以店家才會拒絕當下換給你啊,懂?
RROY wrote:
ex.
1.我買過一次手機,回到家,發現資訊頁面已經被打過電話,通話5.6個小時的累積記錄了
店家也是2話不說直接換新機

2.螢幕長時間使用會議常閃爍,通訊行也是簡單看過就幫我跑換機流程了

買回去過了7天才發現問題的話,才只能跑 原廠保固的途徑等維修

所以樓上有些反應有點激動
該不會自己就是賣手機的?
我都不知道現場測試 有在側手機充電過熱這一項目的
是要充電測多久才知道是在安全範圍? 5分鐘? 原地等1小時充到滿?


你的經驗直接打臉樓上幾位手機賣家
rottprat0258 wrote:這種直接提告了啦,根...(恕刪)
看一下文章後面,華碩有換一支給我,所以就放過他了。
只是我寫這篇文是要已我的慘痛經歷分享給大家做借鏡。
pledge0617 wrote:你才沒懂我的重點:憑...(恕刪)
<最高法院106台上字第194號判決>
買受人主張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者,應由買受人就瑕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依「法律要件分類說(主張權利存在之當事人,就權利發生事實(權利根據規定之要件事實),負有舉證責任,「違背給付義務之行為(給付不完全:物有瑕疵)」確實屬於買受人(損害賠償權利人)應舉證之範疇!
一句話「給付不完全(物有瑕疵)應由損害賠償權利人負舉證責任」

<106台上字第194號判決>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買受人主張買賣標的物有瑕疵,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者,應由買受人就瑕疵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舉證是買家的責任,而且我舉證的也是事實,所以出賣人應負瑕疵擔保或不完全給付之損害賠償責任者,所以我當然拿原廠證明舉證OK啊。

我一向都就是論事,手上有幾分證據資料就說幾分話。
johnny7874209 wrote:
<最高法院10...(恕刪)


是的,你舉證了。賣家要求覆核你的舉證資料不行嗎?

店家的覆核方式就是走自己的瑕疵品流程,可以嗎?

這就是為什麼店家無法當下給你換的原因了,OK?


是不是發現自己自作聰明多此一舉,不管你怎麼舉證,店家都有權利覆核你的舉證真實性對吧,你其實只要一句話:手機充電有問題就是舉證了。

繞了一圈還是相同結果是不是很森氣。
民法有規定瑕疵擔保,但照通訊行的流程走沒問題吧?
你有華碩原廠的證明聯,應該不怕台哥大說是人為的問題
只是要等時間,
網購7天內瑕疵退款也是退回去後審核確認是瑕疵品才給退,如果不是瑕疵退貨的話有些要收包裝費跟折損(退回來的就要變福利機賣了)
之前網購買HTC手機也是收到用發現WIFI訊號不良,退貨也等幾天審核,審核過了時候已經過了信用卡當月出帳時間所以無法退款,那個月還是要先繳那隻手機的費用下個月帳單才扣抵回來
pledge0617 wrote:是的,你舉證了。賣家...(恕刪)

看清楚,法規沒有強制規定賣家要檢核買家所提出的舉證資料。只有要求買家一定要針對瑕疵去作舉證責任。買家買到瑕疵品都已經受氣、花時間舉證了,你說還要賣家檢核才算??

而因為打字時間差的問題,沒發現您的留言!
小弟不才,難免有疏漏之部分!
敬請見諒!

不過還是專業的厲害!
johnny7874209 wrote:
看清楚,法規沒有強制...(恕刪)


對啊,那賣方要求可以吧?

可以嗎?
可以嗎?
克以嗎?
johnny7874209 wrote:
儘管這是一年前的事,...(恕刪)

通訊行常常洗手機不是嗎?前個客戶綁門號,不想要手機就減一千賣回給通訊行,老闆再加五百賣你,遇到機王老闆換新機給你就當場損失,所以別貪小便宜
rx7-94137 wrote:民法有規定瑕疵擔保,...(恕刪)

我知道通訊行的流程一貫都是這樣。但我卻發現與法規有所牴觸。而會造成這樣的原因也是很多人都長久以來被商家誤導,誤以為這樣就是符合法規規定的。其實不然。所以我發生的案例,我就是不想再受到這種不平等的條約所牽制。我就是要看看我依法照規矩走,這些商家們到底會是什麼嘴臉!!

*我寫這篇文的目的,就是要喚醒大家對購買商品時被沉睡的認知與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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