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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了手機, 1小時後去退訂被通訊行拒絕

1000訂金就算了吧
小本生意跟那種P購可以退訂的不一樣
要告當然可以告 勞民傷財又傷身耗時
以後遇到這種事情 訂金規則是甚麼 要再多久退訂
都先問清楚講明白再下訂

跪安吧
樓主請況跟我朋友很像。
付了五千塊訂金,客服說要三天後才有貨。之後的兩小時,我朋友說他看中另一款手機,請我幫忙協調。
對方客服很不客氣地說不可行,而且一直表明在付訂金之前已經多次告知不能退。我們一直強調,不是退款,而是改訂另一款型號的手機,她還是聽不懂一直以為我們要退訂及退款。最後,我搬出了消保法及投訴消保官,還嗆她說,「反正我不用工作,可以跟你們秏,我沒差。就跟妳說不是要退訂,而是改訂另外一款型號的手機,妳到底是有沒有聽懂?」之後,她才很不爽的打電話找老闆,幫我們問。
結果,她回我們說,若要改訂的話,要加收500元的處理費。我朋友說可以,反正我不是要退訂,只想改訂另一支手機。

tvcf wrote:
剛剛找到一篇文章. ...(恕刪)


就是這樣,拿著雞毛當令箭的消費型態,
已經寵壞了消費者的購物心態,
變成購買商品時根本不會深思熟慮,
反正不喜歡再退就好,
請問您是店家或是廠商的時候,
遇到這樣的退貨,你會如何處置?
倒楣的是誰,是你下一個買家!

購買前難道都不做功課,難道都不用深思熟慮,
訂金是對店家的一種保障,你都要保障,更何況是店家,
總不能要店家永遠只有吃悶棍的份吧!
當事人間若有定金之授受,則推定該契約已經成立,雙方當事人即有遵守並履行契約之義務。
又出賣人收受定金時,其效力為何?依民法第二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如下:
定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適用左列之規定﹕
一、契約履行時,定金應返還或作為給付之一部(例如:價金可以扣除定金再支付)。
二、契約因可歸責於付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不得請求返還
  (例如:買方違約,賣方可以沒收定金)。

三、契約因可歸責於收受定金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該當事人應加倍返還其所
  受之定金(例如:賣方違約,應返還買方二倍之定金)。
四、契約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不能履行時,定金應返還之。
=====
另外tvcf兄引用的消保法第19條是限定網路郵購,不包括實體賣場.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協會問答
買手機可試用七天 新北市:不退就罰

中國廣播公司中國廣播公司 – 2011年4月12日 下午12:05

許多消費者到通訊行買手機,業者通常都只提供沒有任何功能的樣品機當作立體型錄讓消費者看看,要看真品,業者通常會要求消費者先付定金,而且看了以後不滿意,業者會拒絕退還定金或是解除契約,讓消費者權益大大受損;對此新北市法制局今天表示,這已經違反消保法,他們已經函請轄內的相關業者,要求未來消費者可在收到手機的七天內解除買賣契約,而且不用再付其他費用,否則將對業者開罰。(李書璇報導)

在日本,手機賣場的所有手機都可以讓消費者自由試用裡面的功能,直到消費者滿意再購買,但在台灣,消費者要買手機,業者通常只提供完全沒有功能的樣品機,讓消費者看看手機外觀而已;消費者想要看到真品,還要先付定金,但是付了定金之後再表示不滿意,手機業者大都拒絕退還定金,消費者權益可以說完全沒有保障。

對此新北巿法制局消保官表示,這有違消保法所規定「檢視商品」的權利,也違反消保法第19條關於郵購買賣的規定。法制局表示,已在4月11號函請臺灣省電信工程工業同業公會,以及新北巿電器商業同業公會轉知所屬會員,以手機樣品機這樣的立體型錄從事銷售行為時,應依照新北巿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第9條規定,告知消費者可依消保法規定,在收到手機商品的7天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業者解除手機買賣契約,而且不需要說明理由以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否則業者將被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改善。因此未來新北市消費者如果再面臨相關爭議,別忘了爭取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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乍看之下似乎是消保官對消保法的理解有問題?
當然以上純粹是法條,我想消保官的論點在於:實體店家應該比照日本要有實體手機可以試用,
否則只有傳單型錄,那跟網路郵購賣場並沒有兩樣...
就算是lover最後還是會over就算要fuck起初也要有fu就算是believe中間還是有個lie

yytt7788 wrote:
樓主請況跟我朋友很像...(恕刪)


這件事,告訴各位,訂東西前要想清楚!
訂了又後悔,不是自已找麻煩嗎? 不管最後結果如何?
花費的心思都浪費掉!

tvcf wrote:
我不明白法律是如何規...(恕刪)


1.訂金沒收都是全收的
2.人家是做生意,沒給他好處,幫你代賣又不是做公益...

學學經驗吧!下次想清楚再下訂
畢竟這也是誠信的一種
突然反悔總是不太OK...
我說說我的例子
這樣樓主就懂了
我朋友租房子然後看了之後喜歡
怕有人租走於是先付了訂金500元叫房東幫我們留下別給人租去(第一天白天去看)
後來朋友又因緣際會下認識了別的朋友
他剛好一個人住,2個人分擔房租便宜多了
後來我們向房東拿回訂金,房東說沒辦法(第二天下午打電話要回錢)
也就是還沒住進去訂金500元就被沒收了
所以之後不管怎樣喜歡都不要先把錢掏出來下訂
不然後悔時就會拿不回來


結論就是你訂手機可以不買
頂多訂金被沒收而已
1000元小意思啦!!
做1天半的工錢
ray0808_pilot wrote:
乍看之下似乎是消保官對消保法的理解有問題?
當然以上純粹是法條,我想消保官的論點在於:實體店家應該比照日本要有實體手機可以試用,
否則只有傳單型錄,那跟網路郵購賣場並沒有兩樣......(恕刪)


個人對這條2011新北市的公文是否仍適用存疑
根據消保法衍伸出來的最新解釋
7天鑑賞期非試用期
不過
站在保護消費者立場
若只針對現場無實機預付訂金來看
這公文似乎也不能說不合理
但其影響也將導致整個訂金制度崩潰
誠信不存於人間
樓主,換成你開通信行你要嗎?每天都有10組客人下單後不拿,都做白工,這樣你還願意嗎?如果可以讓你任意退訂,那乾脆不要收訂金,你也要替人家想一想,可能只剩這一台,結果你付訂了留給你,然後有客人上門要買,拒絕了他,那你又退訂,這樣店家兩頭空,這個簡單道理很難懂嗎?很好奇你是什麼行業的人,對社會事這樣無感。
跟你說幾個訂東西的經驗吧,

1、不是限量且確定店家拿的到貨,千萬別訂。

2、儘可能在官網、直營店家買。

3、老婆愛管事,自己又沒決定權的,請先問過老婆。

4、千萬別相信店員,那種為了業績,什麼鳥話都說的出來。

5、訂金就是對店家的保障,我真的不懂為何沒正當理由,會有一大堆人能以為拿的回來。


反正大概是看到便宜就想訂吧,我只能說,比一般市價便宜的,通常都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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