屬違反電信法之電信/電話 商品
基本上販賣HTC EVO 4G本來就違法法律了
電信法 第 42 條
連接第一類電信事業所設電信機線設備之電信終端設備,應符合技術規範
,並經審驗合格,始得輸入或販賣;其技術規範由電信總局訂定公告之。
電信終端設備之審驗方式與程序、審定證明之核發、換發、補發與廢止、
審驗合格標籤之標貼、印鑄與使用,及審驗業務之監督與管理等事項之辦
法,由電信總局定之
第 67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其營業規章未經報備者。
二、違反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未於各營業場所及網站備置營業規章供
消費者審閱者。
三、違反第四十二條第一項規定,輸入或販賣未經審驗合格之電信終端設
備者。
四、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未經加入相關同業公會,而為營業之行
為者;或違反同條第四項規定,未置符合規定資格之電信工程人員,
從事電信工程相關工作者。
五、違反主管機關依第四十八條第四項所定管理辦法者。
六、違反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二條規定所為之命令者。
七、除第一類電信事業外,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依第五十五條規定
實施之檢查或不提供資料或拒不到場陳述意見者。
前項第三款情形,並得沒入其設備;第四款情形,並應勒令停止營業。
違反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或持有電信管制射頻器材
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沒入其器材。
依前二項規定沒入之設備或器材,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得為之。
第一項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至第七款情形,得連續處罰至改正時為止
根據《電信法》規定,無線電發射商品須通過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的型式認證才
可販售,通過型式認證,要在外盒上印有認證標誌及字號。依規定,無線電發射商品在審
核中或未通過型式認證,即販售者,得處10萬元至50萬元罰鍰並沒收商品。
love9050243 wrote:
話是這麼說沒有錯不過...(恕刪)
發現了一個很奇怪的點…
這個人貼的每個商品都不同縣市耶...
新增與這個新帳號對話的問答

文字圖片大家都可以用?!關於我內容與之前帳號一模一樣

在我看來店家應該是很少做網路客人 網路客通常都是要便宜要好用要不會壞
他們做錯的唯一一件事 那可能是沒告訴你 "那支手機沒保固" 通常會買水貨的客人 就算沒保固他們還是會買
因為愛貪便宜的網友 就是喜好 高性能 高CP值 低價位 所以沒保固他們還是照拼
樓主現在就因為店家少告訴你 那支手機沒保固就這樣咬著店家不放 說真的你在那邊剪剪貼貼那些圖的時間夠你在賺錢買一支了 說不定人家根本賺你沒幾百一千 還要給你這麼多售後服務..顆顆
再者如果我告訴你 IPHONE5 澳門水貨有保固你信嗎? ROOT刷壞的手機回原廠有保固你信嗎?
我相信你功課做那麼多 心裡一定有答案 既然愛拼 何苦為難店家呢
smalldrug wrote:
調閱7-11時安門市...(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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