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bacco726 wrote:
如果是在購買七天內都...(恕刪)
為什麼現在還是有人認為實體商店還有七天的猶豫期呢?
消保法 ( 消費者保護法 ) - 第 19 條原文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
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
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
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實體門市適用鑑賞期的條文嗎?
不適用,只適用於『郵購買賣』及『訪問買賣』這兩類型的交易行為,
在實體門市中的交易,不管有沒有展示品或樣品,即使是非現貨交易 ( 預訂 ),
均視為消費者是在充份獲得及了解商品資訊的情形下,所發生的交易行為。
如果是賣方的疏失,或有隱瞞、欺騙等手段,最好引用民法的條款提出異議,
引用此條文,通常敗訴的機率很高。法律沒那麼活,法官也沒那麼閒,
打官司勝訴的要件之一是:引用正確的條文。
電視購物 / 網路購物適用『郵購買賣』嗎?
在 2003.01.22 公佈的消保法中,第 2 條對『郵購買賣』的定義,正式將
『網際網路』納入,也就是網路購物,而電視購物早己納入條文中。
七日的鑑賞期,可以增減嗎?如何計算?
廠商如果明白告之有超出七天的 ( 常見的是 10 天 ),站在立法精神上,
是沒問題的,但少於七天,明顯違法,最常見的作法是把『少於七日』的鑑賞期條文,
藏在商品廣告或說明的不明顯處,或刻意縮小字體,使消費者不易閱讀。
等到消費者要求退貨時,再以己明白表示『少於七日』的鑑賞期,
並消費者當時並無提出異議,代表己接受 ( 視為默認 ) 為由抗告 ...
以簽收日開始計算 ( 含當日 ),七個自然日,並非是工作天,因此含週六日及假日。
注意的是簽收日哦,不是您實際拿到的日期哦,託友人代收者請小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