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evelu wrote:也是啦,因為樓主成本也才22K左右...(恕刪) 大大你錯了喔以樓主的觀念樓主長到這麼大、所學的知識、所吃的飯都不可以算在成本內耶只能算他的"材料成本"那老闆"不應該"給他薪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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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I88888888 wrote:閃電購物為什麼不從信用卡扣款300元,要我匯款到公司帳戶?因為它們知道退貨要求費用是犯法的,所以用騙的,我才沒那麼傻。 大大如果您用的是分期刷卡,那依照目前銀行的機制,的確是無法少算300刷退的喔(分期刷卡不能部分刷退)如果您是用一次刷卡,則是可以扣掉300元進行退刷的
OI88888888 wrote:(恕刪)...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大大有看過民法259條嗎?我列給你看喔:第 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請看紅色的那段文字喔,各購物中心要求「回復原狀」的依據就在這裡。至於300元貴不貴,一般的話購物中心可以請原廠或代理商提供「商品整新費用報價單」,來證明需要這麼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