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tHA wrote:
不是購物車金額有異常...(恕刪)
你的觀念會害人喔!
(一) 刑法第339條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同條第2項:「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未遂犯亦有處罰。
詐欺罪具有特別的犯罪結構,每個構成要件中都要有接續性。以下為詐欺罪的構成要件:
1. 施用詐術:行為人必須有施用詐術的行為。所謂詐術,是指傳遞與事實不符的資訊之行為,包括虛構事實、扭曲事實或掩飾事實等手段。行為人施用詐術包括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通常這種消極不作為的施詐,是以行為人居於保證人地位,因負有告知義務而不為告知,使被害人陷於錯誤,而損失財物的情形。例如:中古車商出售汽車,對於該車發生過重大車禍一事不向購買者告知,使購買者仍為購買。
2. 被害人陷於錯誤:行為人的施詐行為必須使被害人陷於錯誤。
3. 處分財產:被害人陷於錯誤後因而處分財產。
4. 財產損失:被害人處分財產的行為,必須造成本人或第三人的財產損失,且被害人的損失和行為人的獲利之間必須形成對等的關係。
5. 行為人必須有詐欺故意,以及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的意圖。所以說,所謂詐欺罪必須是行為人使用詐術騙被害人,使被害人因為行為人使用詐術而陷於錯誤,被害人又因為陷於錯誤而處分自己的財產(例如:交付金錢或財物),導致被害人或第三人的財產受到損害。
感覺就是樓主貪小便宜
然後出事想要用輿論來給華碩壓力
不評論這件事的是非對錯
既然你覺得你沒錯,不肯和解
華碩公司也提告了
警方也來搜證跟筆錄了
接下來就給法官來判定吧
無心?有意? 自己最知道
與其想上網討拍
不如直接面對接下來的法律問題吧
就連網友好奇的問題
"東西有沒有轉賣?"
好像都不敢回答呢……
留言做個紀錄
希望樓主還能持續更新後來的發展
用自己的手機和華碩交換的,付出了一隻手機好幾萬的代價,使用正當方式取得的折扣有何不可?
第二點,樓主也沒有破解網站或是交易系統,就依照正常的交易流程下單,何錯之有?
不偷不搶,使用的還是華碩自己自己給予的優惠碼,也付了20-30萬元購買商品,
就算網站設定有錯,也是廠商自身的錯誤,與消費者何干?
所以商家系統標錯價,消費者買到就算詐欺嗎??笑死人了
消保法《零售業等網路交易定型化契約》公告
未來不論標價與市場行情落差多大,只要民眾下單,契約就算成立,業者不能再拒絕客戶,一旦標錯價錢,也只能認賠出貨。
所以建議你不要和解,因為於情於理於法,你都是站的住腳的,找一個靠譜的律師跟他耗
他要你和解就是知道自己理虧,鬧到法院也是給大家看笑話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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