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買到的東西有問題,不論是去實體店面買、網路上買了宅配取得,或是面交拿到,都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1]。但如果東西沒問題,消費者想要主張七日鑑賞期無條件退貨,就只有利用網購、電視購物等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購買商品時,才有7天的反悔期限[2]。以下進一步說明什麼是物之瑕疵擔保,以及買家發現有瑕疵後可以怎麼主張。
什麼是物之瑕疵擔保?
賣家在將商品交給買家的時候,需要保證他的商品是跟當初說好的一樣,且沒有任何問題的,就是賣家的物之瑕疵擔保責任[3]。但若在一開始向賣家購買商品時買家就知道商品是有缺陷、瑕疵的,卻仍向賣家購買,這時候買家就不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4]。
關於瑕疵的認定,可以參考:
張博洋(2021),《物之瑕疵擔保(一)──意義、認定,並以凶宅為例》、
張博洋(2021),《物之瑕疵擔保(二)──以海砂屋與壁癌為例》 。
面交後仍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即使是採用面交的方式取得商品,還是有可能會有商品的缺陷是需要等到回家檢查或使用後才會發現。但會因為買家發現商品瑕疵的時間點不同而影響可不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
立即檢查後發現
只要買家從賣家手上取得商品後,盡快的檢查商品有無外觀的破損或功能的瑕疵,並在發現瑕疵後立即通知賣家,就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5]。
沒有立即檢查導致使用一陣子後才發現
若是沒有立即檢查商品有沒有瑕疵,而是在使用一陣子後才發現商品有瑕疵,在法律上會認為買家沒有盡到自己的義務,也就是檢查商品,會將買家認定為可以忍受這個瑕疵並接受這個商品,原則上就不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6]了。
發現瑕疵後可以怎麼做?
通知賣家
買家在檢查後發現有瑕疵時,應該先立即通知賣家。若買家在發現瑕疵後沒有通知賣家,在法律上會認為買家可以忍受這個瑕疵,買家便不能主張物之瑕疵擔保[7]。
買家可以主張的權利
買家在發現商品有瑕疵,並通知賣家後,才可以依照實際情形主張以下權利:
解除契約
買家可以向賣家要求要解除原先買賣的契約[8]。契約解除後,雙方就會回到尚未有買賣契約的時候,賣家需要將原先收取商品的款項退還給買家,買家也必須把商品還給賣家[9]。
減少價金
在商品瑕疵不大或者是不會影響到使用功能時,基於交易市場公平的考量,買家不能要求解除契約,僅可以要求降低商品的價格,也就是減少價金[10]。
損害賠償
若是賣家在出售商品時有向買家保證自己的產品具有一定品質,但在交付商品時具有瑕疵,沒有達到當初交付的品質,買家也可以向賣家要求損害賠償[11]。
請賣家再重新交付另一個同樣的產品
如果產品沒有特定的話,買家也可以要求賣家再重新提供一個沒有瑕疵的產品[12]。若是重新提供的產品仍有瑕疵的話,買家還是可以主張物之瑕疵擔保[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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