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iscusslife wrote:
sensation發...(恕刪)
純就民法上來看
可能是你朋友那邊有問題。
手機在法律上是"特定物"
因為每一隻手機的"機身號碼"都不同。
所以當你下標的時候,
事實上買賣契約的標的物指那隻去送修的"手機"(原本的那個機身號碼)
然而因為事後手機直接被換新,
也代表原本的那支機身號碼的手機已經不可能交付給你朋友,
法律關係應該會變成"賣家不可能再履行這條買賣契約" 故這筆交易契約無法完成。
如果當初的契約有規定違約金,
則你朋友可以請求賠償,如果沒有,就沒什麼立場。
嗣後賣家換了另外一支全新手機(手機上的機身號碼已經是完全不同),
因為原本買賣契約不可能完成,(當初下標時候那支編號的手機已經滅失)
所以買賣契約本來就應該重新訂定,價格自然也可以重新設定。
情感上,
也許你會認為這賣家就地起價很賊,
但法律上,依照民法買賣契約的相關規定,這樣的行為應該沒有批判空間。
民法講求契約自由,
所以只要沒有違約賠償的條款,
兩造雙方本來就可以任意找尋對自己最有利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