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亞太糾紛居然真的發生在我身上

kk5782 wrote:
我一直都很好奇現在女...(恕刪)

我也很好奇+1
蝦咪是閃光??
難道說現在年輕人去夜店~
裡面都是閃閃亮亮的燈光~
看妹妹也是一閃一閃忽暗忽亮((所以稱為閃光))??
是這樣子解釋的嗎??
現在門號基本上別亂辦~除非你真的用的到~然後又有那個通話量!!
何小康 wrote:
是可以退的喔~~不過...(恕刪)


我也覺得或許可以援引合約的審閱期來跟他們談喔

每一種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是不一樣的
請參考消保的網站 (我沒找到行動電話的,或許合約上面有寫)
http://www.tccg.gov.tw/law/quesans.php?qaid=165

另外就是,不一定沒給你審閱期合約就無效
請參考這篇
Thinkdeep wrote:
我也覺得或許可以援引...(恕刪)


申請書上都有一個攜回審閱的選項
審閱期是兩天
任勾選一項再簽名
契約就成立了
''閃光''是稱讚別人的女朋友很優

是一種高等級的頭銜

但不是只要是女朋友就可以通稱

還是要篩選過的~

''黯淡無光''也是很多的啦~
沒記錯的話,不管審閱期是多長,那也是要在簽名前就要先審閱了,而不是簽完名才開始看
也就是說既然簽名就視同放棄審閱時間或已審閱完畢,有錯請指正

所以樓主的標題就是一個砲靶,糾紛?那也必須是責任歸屬不清的情況下才能叫糾紛
樓主的案例根本很明顯了,不要把亞太過往的案例套用在你自身來塑造受害者形象
我想問~~~
整件事情~~~
亞太做錯了什麼事~~~???
7天鑑賞期指的是網路購物吧~!!!
樓主標題要改一下哦~
亞太真的做錯了
錯的是
你的閃光要辦門號前
沒有先問看看
你確定你男朋友
真的沒有亞太手機嘛
亞太錯的是也沒有問閃光說
你確定妳男朋友沒有其它的女人跟妳一樣倒貼主動買亞太手機+門號給他嘛
閃不閃... 沒圖沒真相啦!!

那也要女朋友夠正才行... 不然大概只會落得一個屠龍騎士的封號吧!!

閃光是別人給的!! 不是自己封的


不然你覺得很閃... 人家還覺得很礙眼咧....
其實要退還是可以退的
應該是店家覺得退件太麻煩了
所以他們才會不想幫你申請
我想這標題改一下吧!

這部份應該是 不能退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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