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k5782 wrote:我一直都很好奇現在女...(恕刪) 我也很好奇+1蝦咪是閃光??難道說現在年輕人去夜店~裡面都是閃閃亮亮的燈光~看妹妹也是一閃一閃忽暗忽亮((所以稱為閃光))??是這樣子解釋的嗎??現在門號基本上別亂辦~除非你真的用的到~然後又有那個通話量!!
何小康 wrote:是可以退的喔~~不過...(恕刪) 我也覺得或許可以援引合約的審閱期來跟他們談喔每一種定型化契約的審閱期是不一樣的請參考消保的網站 (我沒找到行動電話的,或許合約上面有寫)http://www.tccg.gov.tw/law/quesans.php?qaid=165另外就是,不一定沒給你審閱期合約就無效請參考這篇
沒記錯的話,不管審閱期是多長,那也是要在簽名前就要先審閱了,而不是簽完名才開始看也就是說既然簽名就視同放棄審閱時間或已審閱完畢,有錯請指正所以樓主的標題就是一個砲靶,糾紛?那也必須是責任歸屬不清的情況下才能叫糾紛樓主的案例根本很明顯了,不要把亞太過往的案例套用在你自身來塑造受害者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