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keTrout wrote:
拜託快點上法院上法院...(恕刪)
OI88888888 wrote:
本來這隻三星note...(恕刪)
一直說買賣合約可以解除...
你有沒有去看買賣合約呢?
你又知道買賣合約是什麼?
針對退貨部份買賣合約內已有載明
商品退貨必須是全新且完整包裝(包括且不限於產品、附件、贈品、包裝、原廠紙箱及所有附隨文件或資料之完整性),
否則將影響您退貨權益的行使或需負擔毀壞之費用。
貼紙的完整性已經被破壞了
正常如果要拆開檢查就是使用美工刀割開一條
條碼那些就會保持原狀
你圖片所提供的已經是"撕開"
你就已經違反買賣合約了,有什麼資格去退貨?
這不是在酸你喔~
希望你想清楚,上法院後吃虧的是你自己
希望跑完法院的結果能夠讓我們知道^^~
tommyrace wrote:
猶豫期不是免費試用期...(恕刪)
消保法沒有所謂猶豫期 請勿誤導他人
消保法明確的說是七天鑑賞期 也就是可以拆封 可以看 可以使用
猶豫期是線上購物的商家自創的名詞
另外樓主的事件
消費者保護法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
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
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
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根據民法259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樓主把盒子弄爆 理應賠償...
樓主要爭取的應該是主張盒子300元太貴,要求減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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