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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有官威沒是非不敢擔責小烏龜(威寶電信退租)

cunhung0125 wrote:
看完這麼多樓的文章,...(恕刪)


樓主和我的初衷並沒有說不能給,而是要有法源和合理的解釋說明。

就像Etag一樣的道理,不是嗎?誰說一定要貼ok繃才能上國道?

為何威寶預付卡不能過戶?

為何台電大預付卡不能NP,一定要用滿七天?

為何業者不給辦2G門號?


等等諸羅此類的問題,一再顯現,這又是誰的問題?

chunhung0125 wrote:
看完這麼多樓的文章,...(恕刪)


您的意思是一張身份證影本就可以證明是本人親辦的嗎?
跳針的地方就跳過去


  二、有關 台端就辦理退租電信服務被索取身分證影本留存,提出疑問,本會業於5月19日及5月30日回覆略以,查本會公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營業規章範本第24條:「用戶欲終止本業務之服務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本國人身分證或外國人護照)……,並出示上述文件正本供本公司核對,向本公司門市(直營或特約)以書面辦理終止租用手續」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第39條亦有相同規定,爰電信業者依規定執行雙證件查核要求用戶交付身分證明文件影本,以供主管機關或治安單位業務查核及業者內部稽核之用;合先敘明。
  三、電信業者因申辦作業或確認用戶身分所需保有用戶證件影印資料(包含用戶退租電信服務後1年內),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處理,違者將以法相繩。另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爰電信業者依規定服務契約終止1年後,保留用戶相關個人資料原則應主動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 
 四、如 台端認有消費者權益受損情形,建議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43條規定:「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因商品或服務發生消費爭議時,消費者得向企業經營者、消費者保護團體或消費者服務中心或其分中心申訴。企業經營者對於消費者之申訴,應於申訴之日起15日內妥適處理之。消費者依第一項申訴,未獲妥適處理時,得向直轄市、縣(市)政府消費者保護官申訴。」或可提供相關事證給本會,本會將按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進行調查,適時要求業者限期改善。
  五、日後 台端如有其他陳情或申訴,可多加利用電信服務消費爭議處理中心專線0800-034580(0800您申訴我幫您)。荷蒙關注電信業務,謹致謝忱!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
茲復 台端7月17日電子郵件有關「退租強留影本及個資問題」案,本會說明如下:台端函詢業者因申辦作業或確認用戶身分所需保有用戶證件影印資料(包含用戶退租電信服務後1年內),可否要求業者依規定於服務契約終止1年後退回影本?如何得知業者有依規定刪除?以及本會有監督銷毀退租時留下之影本?等情,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同條第4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依文義觀之,業者如非職務或業務所需,應主動或依 台端之請求刪除或停止利用前開證件資料,如該資料未經銷毀恐已違反個資法規定,故應無 台端所稱退回證件影本之情事。至於目前個資法並未課予主管機關監督業者銷毀用戶資料之義務,如業者未依規定刪除或銷毀個資經查屬實,當依個資法第48條罰則予以裁處,乃屬當然。如 台端對於個資法解釋仍有進一步疑義,可向該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順安。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敬啟


台端函詢業者因申辦作業或確認用戶身分所需保有用戶證件影印資料(包含用戶退租電信服務後1年內),可否要求業者依規定於服務契約終止1年後退回影本?如何得知業者有依規定刪除?以及本會有監督銷毀退租時留下之影本?等情,按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規定:「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但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或經當事人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同條第4項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者,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依文義觀之,業者如非職務或業務所需,應主動或依 台端之請求刪除或停止利用前開證件資料,如該資料未經銷毀恐已違反個資法規定,故應無 台端所稱退回證件影本之情事。至於目前個資法並未課予主管機關監督業者銷毀用戶資料之義務,如業者未依規定刪除或銷毀個資經查屬實,當依個資法第48條罰則予以裁處,乃屬當然。如 台端對於個資法解釋仍有進一步疑義,可向該法主管機關法務部洽詢。感謝您的來信,敬祝 順安...



誰規定就誰管理

以上可以看清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受權給業著

做一個主管機關卻連一個監督銷毀的機制都沒有

竟寫到"目前個資法並未課予主管機關監督業者銷毀用戶資料之義務"

逃避一切責任與匪無異
話說....當初申辦時也有影印副本 , 你為什麼要辦呢?

如今又來說....



就好比你買房子、車子、辦信用卡,都要 身份證影印本,這也是有關個資法~~

只能說:你生在台灣,就是要如此,遊戲規則就是如此,如果你不想照遊戲規則走~

也是可以....

1.移民
2.當流浪漢
3.不打電話不買車不買房....等等
4.人生重來

cwt1974 wrote:
話說....當初申辦...(恕刪)


請看完全文內容...

將退租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從頭至尾跑一遍

全部以白紙黑字事實呈現,包括官員的回函

從一開始對影本用途避而不談

兩個月後終於找到可笑無理的理由來解釋

到最後出問題要自己承擔,不願負責.

該問該了解的部份已經做完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濫權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解答篇在第14頁#131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回文第18頁#178

交付影本自行承擔第20頁#194

gimichang wrote:
將退租時應檢附身分證...(恕刪)


這就是官啊!不意外。

就像高雄氣爆事件一樣,這種意外的機率不大,所以,大家都在賭就是了。看誰比較倒楣?

真希望樓主哪天也可以去做個服務業看看...
看看當您遇到這種客人的時候該怎麼處理...
將心比心換個角度想想...
當你給別人方便的時候也是為了自己開一扇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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