她東西不拿出來,你拿她沒轍.肯拿27000出來,算你賠少一點了.中華民國刑法第 337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告成功,也只是罰15000以下,還要跑法院,最後15000也是罰給國家.你也拿不到1毛錢.所以有27000可拿回,就默默接受合解吧
Allison Lin wrote:前幾天晚上11點多去...(恕刪) 你沒有綁定尋找功能嗎?!蘋果所有產品都有尋找功能根本就不用擔心手機會憑空消失打開查找就能知道手機在哪而且他也沒辦法賣 因為有綁定帳號這就是買iphone的好處你太糊塗了另外還有在員警面前直接收27000現金然後逼她簽和解書其實現在15pm二手也差不多27000已經崩盤了重點就是你千萬別把手機綁定解除也別做遠端刪除資料我試過遠端刪除資料手機會解除綁定了總之拿27000元是最好的選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