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用"成本"來算其實是一個錯誤(甚麼都用成本算大家都不用生活了)我認為這件事你站不住腳的原因是因為退貨服務都需要物品保持"包裝完整"因為若包裝被破壞,這件商品就無法直接再販賣要再經過加工處理要幾道手續我不知道,可能會有物流費用,人工費用,再加上你提到的紙盒成本和時間損失當然如果覺得很不合理建議送件消基會最快,他們會發文給廠商廠商如果也認為他們站得住腳而談判破裂,就法院見
要300元很合理阿,你把人家廠商裝手機的盒子弄傷了,賠償是合理又不是說配送的外箱破損了,和你要300元,這就是不合理了一份報紙成本40-50元,那你買報紙的時候怎不花40-50元成本去買一罐市售25元的罐頭,成本約10元,那你買東西的時候怎不和店家說要成本賣給你你都說一個成本5元的手機盒子了,那你大可以拿一個一模一樣的原廠盒子給閃電,拿的出來嗎?
OI88888888 wrote:消費者保護法第 19...(恕刪) 請問您哪裡有看到法規裡面說您可以試用的??很多消費者以為買來用一用就可以無條件退,其實是廠商佛心來的。無條件退款並不等於試用、無條件退款並不等於試用、無條件退款並不等於試用很重要所以說三次,乖乖繳三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