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ili8246 wrote:
昨天我妹跟我妹夫去三...(恕刪)
這種故意以詐術誘騙消費者購買, 再加以抬價的行為有沒有符合詐欺罪的要件呢?
按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詐欺罪,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構成要件;所稱「意圖」,即期望之意,亦即犯罪之目的,與責任要素之故意有別;意圖為自己或他人不法之所有,為該罪之特別構成要件,因而該罪除須有施用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之犯罪故意外,尚須具有特定之「意圖」,屬目的犯,並不以發生特定結果為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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