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到的 "鑑賞期" 是出自消費者保護法 第三 節-特種買賣中的第19條(原文如下),
所以說,實體商店的購物,不能以 "鑑賞期" 的說法退貨唷~
自消費者保護法 第三 節-特種買賣中的第19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全國法規資料庫-消費者保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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