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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有官威沒是非不敢擔責小烏龜(威寶電信退租)

個資真的很重要,第一線面對面的認證把關,是唯一的途徑,事後的身份證影本,能做什麼?更何況是莫名存留!!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能把存留身份證影本,說成防止詐騙,真是無稽之談


個資外洩 47萬勞保退休金遭盜領民視 – 2014年6月16日 下午8:01

符合勞保退休資格的朋友請注意!高雄有民眾被盜領勞保年金40多萬元,原來歹徒利用他的個資,持偽造證件在台北開戶,直到勞保局通知公司退保,才發現代誌大條,他懷疑是否內神通外鬼,否則,連他都不知道自己的勞工保險證號,怎麼會被歹徒盜用,勞保局則說,已經把案子移送地檢署偵辦。

今年60歲的楊先生,沒想過要退休,沒想到,公司卻突然收到勞保局的退保通知,說他領了47萬多的退休金,楊先生這才發現,自己的辛苦錢被盜領了,趕緊報警處理,原來是一名男子利用他的個資,持假證件在台北開戶,把錢領走了。

投訴民眾 楊先生:「重點是(領取)大小章不是公司的,所以那時候公司才知道說,是人家假冒公司負責人去申請,連銀行的開戶也是假的,用這種詐騙手法詐騙,表示說一個人一輩子的努力,一次這樣就完了。」

歹徒持假證件到銀行開戶,就連填寫在勞保老年給付申請書上,公司大小章也是假的,勞保局居然沒發現
一般請領退休金,必須提出申請書,附上銀行帳戶,申請人證件,以及公司大小章當作證明,等通過審核後,就會將款項撥到申請人銀行帳戶;但申請人個資,怎麼會外流?甚至非本人如何能到銀行開戶?承辦單位也懷疑,會不會是這些環節出了問題?

勞保局普通事故給付組長 方宜容:「案子是個個案,癥結最主要是他的帳戶被冒開戶,勞保局將案子移送給地檢署偵辦,(調查後)如果不是被保險人申請的,我們會保障他的權益。」

1月24日提出申請,2月11日錢就核發下來,處理速度之快,讓他強烈質疑,莫非有內神通外鬼。

投訴民眾 楊先生:「公司大小章是假的也可以領去,他怎麼會知道我的勞工保險號碼,這個連我都不知道,連我滿15年我都不知道啊,勞保局本身的疏忽,應該是他本身要去追債。」

楊先生懷疑,可能有盜領勞保年金集團,專門鎖定屆齡或符合退休資格的勞工,盜用個資犯案,特地現身說法,希望勞保局審查流程要嚴謹一點,避免再有人受害。(民視新聞 綜合報導)
對於門市何其無辜!!
他們只能依照規定辦事!!
他們也只能領微薄薪水生活!!
何必為難他們!!

爭取權益沒有錯!!
但是人與人相處才更是重要吧!!
爭了權益,失了和氣,會比較好嗎?

讓你爭取到免影印那又如何!!
花了自己大部分的時間 勞心勞力!!
門市對你印象會很好嗎??

擔心個資外洩,現在資訊發達要外洩
真的要賣個資也不是這樣的!!
太慢了!!基本上都是直接從資料庫買了!!
所以不用說 太過擔心!!

比喻來說
就像 如果你擔心噎到,那就乾脆不要吃東西!!
這樣對嗎??


也許我的比瑜形容不是很洽當!!
但是我覺得,應該是和平一些處理 會比較好!!

和氣生財囉 ^^~!!

最後 希望您可以得到滿意的答案!!
對方也可以有圓滿的結束!!

大家都可以好好的!!^~^!
NegoTaiwan wrote:
對於門市何其無辜!!...(恕刪)


看您開頭的幾段話..

我想您應該沒有看完全文


不過您所提內容讓我想起一件事

上個月我到玉山銀行辦事

領取號碼牌等待中被插隊

向玉山銀行客服中心反應

很快的就接到該分行襄理來電致歉

並告訴我說..你下次要辦什麼直接來找我!

難道沒聽清楚,我很討厭插隊嗎?









gimichang wrote:
看您開頭的幾段話.....(恕刪)


哈哈~~

因為那個插您隊的人,也是聽信了分行襄理告訴他:你下次要辦什麼直接來找我!

所以,就直接去插下去啦~

好像不只銀行,我們家第四台,甚至中華電信ADSL.只要我打0800客服報修,完工後都會留張紙條,上寫著工程人員私人手機號碼,說以後有問題,直接打電話找他們工程師來就好,不用麻煩再打0800.

是因為會被記點的緣故嗎?
典型被害妄想症! 說申辦時候當下有給..所以退租可以不用...

最好是全台灣辦什麼東西就認定第一次有給以後就不用了拉~


華哥兒 wrote:
典型被害妄想症! 說...(恕刪)


其實,真是行政無能所造成的。

一開始,有擔當把緣由解釋清楚,應該不難吧?
跟蹤這篇文章多月0.0...
還沒完結篇耶XDDD
這是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回文

您103年6月11日寄來之電子郵件(文號:103012xxx),我們已經收到了。有關您反映事項,本院消費者保護處回復如下: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為降低個資遭詐騙冒用之風險,依「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第39條及「行動通信網路業務營業規章範本」第24條規定,要求消費者於行動電話退租時,應檢附身分證明文件並出示供電信業者核對,以避免消費爭議,並減少電信詐騙案件之發生,關於此點,本處尊重其專業之判斷。
惟「行動通信網路業務服務契約範本」部分條款確有不合時宜之處,為與時俱進、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健全整體電信相關法制,本處將函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進行通盤之檢討。謝謝您的來信。
祝 平安順心
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敬上

華哥兒 wrote:
典型被害妄想...(恕刪)


他說信用卡不用....
IcyChou wrote:
跟蹤這篇文章多月0....(恕刪)


文書的往來是需要一些時間

連要個答案也要幾個月

從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回文

NCC的確是很有問題

在此只能無奈的記錄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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