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olfzr280 wrote:
民法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
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
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
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
額。
這位哥哥,不知道您有沒有看到這條
請教育一下我們各位小弟弟
另外你在閃電購物時,想必契約上一定有退貨須知
請問您如何解釋呢?
OI88888888 wrote:
說謊的白癡還挺多的
...(恕刪)

還沒回耶…
被打臉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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