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認諾判決只是對造不想繼續訴訟程序,乾脆趕快給我個敗訴判決、趕快賠錢就算了。因為認諾,所以就不需要再寫太多判決理由,換句話說根本不涉及法官的心證,法官也只是單純照訴訟法規定下判決。基於以上理由,這個判決的參考價值不高,而地院判決也不會被選為判例,要確立某種司法價值很困難。
同意 Squall_huang 大 說法。1.本案判決勝訴理由為事實及理由之第三點:(可能是廠商自認理虧-廣告不實,且訴訟標的太小,不值得去耗時間訴訟)======事實及理由--======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105 年3 月29日到庭辯論時,對於原告之請求逕為認諾,有本院上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按(見本院卷第76頁)。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判決。2.另法院網站刋出的僅是裁判主文。裁判書由配合廠商-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整理後,於法源法律網提供查詢。(部分公開查詢,更深入資料需付費。)(資料於判決正本交付送達當事人後(約宣判後十五日)提供查詢)以上提出供參。=========================================裁判書:附加壓縮檔: 201604/mobile01-1d26e2904cfc1908229e23f778c093cf.zip
怎麼看到有對於認諾判決的法律謬見?1.別說我國,放眼全世界,都未曾聽聞有強制上訴最高審的司法制度先不說此案是否會被選成判例,或者對於往後案例有無輕重之影響怎麼腦補成是被告懶得告、嫌麻煩,所以原告勝訴是因為對方懶得上訴?2.沒有規定要上訴到最高審定讞(當事人之一方不能上訴,而非懶得上訴)才會被選為判例再者,民事訴訟對於上訴之物之價金有限制如果謬見為真,想必民事相關判例的客體,想必都百萬起跳,然而事實顯非如此3.依謬見,小額判決、一造判決...等的法律都應以廢止不然敗訴方會如阿Q自嗨,只是本大爺懶得屌你,讓你贏而已如果大鯨魚(大公司)都這種心態,真正有損失的,只會是小蝦米(消費者)而已4.樓主告的好,真的很佩服有那個心力去打這種官司
不然請道長開釋怎樣的情況下才會有認諾判決?法規寫的很清楚認諾判決應如何操作,本件也的確是典型的認諾判決,何錯之有?另外通篇沒人說上訴,怎麼道長自己腦補的更嚴重。非最高院判決要選成判例,應修正不是不可能但比例極低,不然請教道長本則裁判有何足以選為判例的潛力。扯小額判決、一造辯論判決又更好笑了。小額只是簡化程序、一造辯論有利的通常都是原告,畢竟很少原告起訴後又辯論程序不到場,以上都跟本件無關,用意何在?請道長開釋心證。
men in black wrote:原來sony售後那麼爛啊,害我買sony的東西有點怕了,但我還是喜歡sony,只是就是怕沒多久就壞了,真的不想花那個時間去解決這個問題 我前年買的SONY運動防水藍芽耳機,在去年,保固前一個月,壞掉了。親自去SONY新宇保固中心維修,現場直接換一個同款全新拆封耳機,只是顏色不齊全,原先的藍色,沒了。選個黑色的。防水手機啊上一隻SONY防水手機,耳機孔不防水,一碰水會有問題。結果,被這的鐵粉狂罵。防水手機你還敢拿去碰水喔,防摔手機,你是不是拿去摔?被罵的好慘啊....這隻手機,SONY的就不敢買了。已經連續使用SONY好多手機了....SONY,掰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