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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水手機防水失效,Sony拒絕保固,法院判賠。

感謝大大的堅持,
因為Z3+過熱退出程式問題,需多先進申訴過程中被官方說法所擊敗。
恭喜大大,正義終得伸張。
通常認諾判決只是對造不想繼續訴訟程序,乾脆趕快給我個敗訴判決、趕快賠錢就算了。因為認諾,所以就不需要再寫太多判決理由,換句話說根本不涉及法官的心證,法官也只是單純照訴訟法規定下判決。基於以上理由,這個判決的參考價值不高,而地院判決也不會被選為判例,要確立某種司法價值很困難。
同意 Squall_huang 大 說法。

1.本案判決勝訴理由為事實及理由之第三點:(可能是廠商自認理虧-廣告不實,且訴訟標的太小,不值得去耗時間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三、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於
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4 條
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105 年3 月29日到庭辯論時,對於
原告之請求逕為認諾,有本院上開言詞辯論筆錄在卷可按(
見本院卷第76頁)。揆諸上開規定,本院自應為被告敗訴之
判決。

2.另法院網站刋出的僅是裁判主文。裁判書由配合廠商-法源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整理後,於法源法律網提供查詢。(部分公開查詢,更深入資料需付費。)(資料於判決正本交付送達當事人後(約宣判後十五日)提供查詢)

以上提出供參。

=========================================
裁判書:


附加壓縮檔: 201604/mobile01-1d26e2904cfc1908229e23f778c093cf.zip
讚讚讚
100分
amanda66go wrote:
去年手機壞了,sony...(恕刪)
感謝樓主給的強心針,我現在也是這狀況...
怎麼看到有對於認諾判決的法律謬見?

1.別說我國,放眼全世界,都未曾聽聞有強制上訴最高審的司法制度
先不說此案是否會被選成判例,或者對於往後案例有無輕重之影響
怎麼腦補成是被告懶得告、嫌麻煩,所以原告勝訴是因為對方懶得上訴?

2.沒有規定要上訴到最高審定讞(當事人之一方不能上訴,而非懶得上訴)才會被選為判例
再者,民事訴訟對於上訴之物之價金有限制
如果謬見為真,想必民事相關判例的客體,想必都百萬起跳,然而事實顯非如此

3.依謬見,小額判決、一造判決...等的法律都應以廢止
不然敗訴方會如阿Q自嗨,只是本大爺懶得屌你,讓你贏而已
如果大鯨魚(大公司)都這種心態,真正有損失的,只會是小蝦米(消費者)而已

4.樓主告的好,真的很佩服有那個心力去打這種官司
不然請道長開釋怎樣的情況下才會有認諾判決?法規寫的很清楚認諾判決應如何操作,本件也的確是典型的認諾判決,何錯之有?另外通篇沒人說上訴,怎麼道長自己腦補的更嚴重。非最高院判決要選成判例,應修正不是不可能但比例極低,不然請教道長本則裁判有何足以選為判例的潛力。扯小額判決、一造辯論判決又更好笑了。小額只是簡化程序、一造辯論有利的通常都是原告,畢竟很少原告起訴後又辯論程序不到場,以上都跟本件無關,用意何在?請道長開釋心證。
原來sony售後那麼爛啊,害我買sony的東西有點怕了,但我還是喜歡sony,只是就是怕沒多久就壞了,真的不想花那個時間去解決這個問題
Mark


amanda66go wrote:
去年手機壞了,sony...(恕刪)
請多多點擊 Mobile01 網站內的贊助商廣告,有贊助商的支持才有穩定的Server和快速頻寬。
men in black wrote:
原來sony售後那麼爛啊,害我買sony的東西有點怕了,但我還是喜歡sony,只是就是怕沒多久就壞了,真的不想花那個時間去解決這個問題


我前年買的SONY運動防水藍芽耳機,
在去年,保固前一個月,壞掉了。

親自去SONY新宇保固中心維修,
現場直接換一個同款全新拆封耳機,
只是顏色不齊全,原先的藍色,沒了。選個黑色的。

防水手機啊
上一隻SONY防水手機,耳機孔不防水,一碰水會有問題。

結果,被這的鐵粉狂罵。
防水手機你還敢拿去碰水喔,
防摔手機,你是不是拿去摔?

被罵的好慘啊....
這隻手機,SONY的就不敢買了。

已經連續使用SONY好多手機了....
SONY,掰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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