別說這是剛到貨的手機盒子了,連四、五年前的手機盒子也沒你的盒子慘狀保存手機紙盒,為的就是上面機身編號與條碼,關係手機維修與失竊時用請問有哪個人拿到那樣的手機盒裝會相信是全新手機而購買?廠商只求償300並不為過,因為這支手機必須送回原廠重新包裝若本篇文章為閃電公司員工看到,相信您要賠償的絕對不只300妨害商譽的賠償絕對超過您這支手機的購買價閃電的法律顧問會比你更不懂法律嗎?你可以繼續堅持,就保佑這篇文章不要被閃電員工看到而對你提告01為台灣論壇,絕對需要提供你的IP與個資給警方,不要以為網路言論不需負責對閃電提告?搬張板凳,泡杯熱咖啡,來包爆米花
OI88888888 wrote:這棟大樓蓋的可真高啊...(恕刪) 你當初確認在ASAP上下單買就表示認同他的遊戲規則這白紙黑字 並沒違反消保法任一條文重點在"回復原狀之約定"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消費者保護法第 19-1 條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註:反面解釋:如果非因檢查之必要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使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解除權消滅。)民法第 259 條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民法第 148 條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