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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閃電購物網被勒索的經驗


OI88888888 wrote:
我只是一個約聘法務人...(恕刪)


如果這棟樓被老闆看到,不曉得樓主會不會被解聘?

OI88888888 wrote:
手手機,配件,盒子已經返還給廠商了,沒有這個問題


不是把屍體寄回去就叫返還啊......
有案例研討價值,先註記起來~想知道結果是?
別說這是剛到貨的手機盒子了,連四、五年前的手機盒子也沒你的盒子慘狀

保存手機紙盒,為的就是上面機身編號與條碼,關係手機維修與失竊時用

請問有哪個人拿到那樣的手機盒裝會相信是全新手機而購買?

廠商只求償300並不為過,因為這支手機必須送回原廠重新包裝

若本篇文章為閃電公司員工看到,相信您要賠償的絕對不只300

妨害商譽的賠償絕對超過您這支手機的購買價

閃電的法律顧問會比你更不懂法律嗎?

你可以繼續堅持,就保佑這篇文章不要被閃電員工看到而對你提告

01為台灣論壇,絕對需要提供你的IP與個資給警方,不要以為網路言論不需負責

對閃電提告?

搬張板凳,泡杯熱咖啡,來包爆米花


wolfzr280 wrote:
不是把屍體寄回去就叫...(恕刪)


同意 !


標題嚇死我,最近 asap 買了4次,退貨2次都沒被刁難。
服務不錯,回來收貨的速度快,進度也會簡訊告知。

覺得有問題的是,說好的購物回饋金給的好慢。

OI88888888 wrote:
這棟大樓蓋的可真高啊...(恕刪)

起床就有好戲看....
今天真有趣.樓主加油.大家都加油
樓主跟台灣法院的某些法官一樣...已經不食人間煙火了......

樓主有不甘願..可以照樓主的法律專業去走...去提告閃電購物網..這是樓主的權力..

並不需要來01論壇抱怨...
OI88888888 wrote:
這棟大樓蓋的可真高啊...(恕刪)


你當初確認在ASAP上下單買
就表示認同他的遊戲規則
這白紙黑字 並沒違反消保法任一條文
重點在"回復原狀之約定"








規定在消費者保護法第十九條:「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 18 條
企業經營者為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時,應將其買賣之條件、出賣人之姓名、名稱、負責人、事務所或住居所告知買受之消費者。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 條
郵購或訪問買賣之消費者,對所收受之商品不願買受時,得於收受商品後七日內,退回商品或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買賣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價款。

郵購或訪問買賣違反前項規定所為之約定無效。

契約經解除者,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間關於回復原狀之約定,對於消費者較民法第二百五十九條之規定不利者,無效。

消費者保護法第 19-1 條

前二條規定,於以郵購買賣或訪問買賣方式所為之服務交易,準用之。

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7條

消費者因檢查之必要或因不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其收受之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者,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解除權不消滅。(註:反面解釋:如果非因檢查之必要或可歸責於消費者之事由,使商品有毀損、滅失或變更,解除權消滅。)

民法第 259 條

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依左列之規定:

一、由他方所受領之給付物,應返還之。
二、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
三、受領之給付為勞務或為物之使用者,應照受領時之價額,以金錢償還之。
四、受領之給付物生有孳息者,應返還之。
五、就返還之物,已支出必要或有益之費用,得於他方受返還時所得利益之限度內,請求其返還。
六、應返還之物有毀損、滅失或因其他事由,致不能返還者,應償還其價額。

民法第 148 條
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OI88888888 wrote:
我只是一個約聘法務人...(恕刪)

如果我是老闆一定愛死你啦!
相信我,去美國你一定可以大撈一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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