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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買了一個二手機.發生以下事情? 你有何想法?


bhis wrote:
2011-06-04 19:15 #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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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二手變全新阿,
我想問問大家,
原本二手結果現在因為新品瑕疵,換了支全新的,
賣家也如實對你說了,
多加一些錢,例如18500變2萬或1.9萬,
大家難道不能接受?
說賣家沒誠信,難道買家就沒貪心?(恕刪)

當初買的時是好的 送修會什麼結果沒人知道 買家也願意承擔風險
在還不知道結果的情況下是否該減價?
如果送修回來是換(就)機或是純粹維修是否該降價?
我個人認為啦!!!
賣家東西送修,買家也沒有因為商品送修要求降價!!
為什麼,因為送修回來,原廠換新的!!就要漲價勒??
說真的啦!!真的可以認同版大講的....這應該不是錢的問題吧!!
真是太誇張了!!

stevelu wrote:
刷卡繳不出卡費又想嘗...(恕刪)


惡質賣家座地起價
這種人抓到的話 一定要好好款待一下
超扯的 連誠信都不知道 真可憐

bhis wrote:
如果樓上大大說的合理,
那民法的情事變更原則的規定呢?
蠻多人都說要嚴守原來的契約,
但是原來的契約是在那是二手品的情況下所訂立的,
契約成立後有當時預見不到的事,例如忽然發現有瑕疵,
確實瑕疵很多無法立即發現,都是使用後才發現的,
那位雞先生拿去HTC也被判定是新品瑕疵,要換支全新品(非良品,我假定他說的是真實)給他。
這時候契約標的物從二手品變成新品,調整一下契約內容很合理,
這也是民法要規定情事變更的精神。

若反過來,這件事變成忽然發現瑕疵,而且也是訂約前無法發現的瑕疵,
契約成立後才發現,又不能換新品,
這時候要不要減價出售呢?
我的認為是,這時也要減價出售,因為情事變更,訂約時的考量點已經改變。
當然這時候我想賣方大概不會主動說要降價,
好一點的只會說發現這種瑕疵,同樣價錢看你要不要。

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對賣方有利時,賣方會想加價,買方則希望維持不變,
反之,
若情事變更,對買方有利時,賣方會想維持不變,買方則希望減價(甚至不買)。
這就是人性。
若說要嚴守契約,不管哪一種都要遵守契約不是嗎?
但是這時嚴守契約反而變成另一種不公平了。

誠信當然很重要,
但是我發現很多人的誠信,都是只建立在對自己有利、損人則沒關係的感覺。
這...感覺這樣要求別人誠信,自己也沒多誠信耶,
例如這次從二手變全新的情況,雙方的認知都是2手品,所以訂出1.85萬的價格。
我個人覺得,一支手機全新品若價值2.2萬,
結果我能2萬拿到全配,只給1.85萬我反而會覺得怪怪的。
這是個人想法啦,當然民法的規定不是個人想法,那是客觀事實。




整棟下來越看越扯

照你這樣說 世界上的期貨交易不全都就失效??

救援投手的防禦力也太低了吧



客觀事實?



民法第227-2條規定:「契約成立後,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者,當事人得聲請法院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前項規定,於非因契約所發生之債,準用之。」

最高法院98年台上字第331號民事判決要旨指出:「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情事變更原則,旨在規定契約成立後,發生訂約當時不可預料之情事,若依其原有效果顯失公平時,得經由法院裁量增減其給付或變更其他原有之效果,期能公平分配契約當事人間之風險及不可預見之損失。是以法院依該原則為增加給付之判決,應本於客觀之公平標準,審酌一方因情事變更所受之損失,他方因情事變更所得之利益及其他實際之情形,定其增加給付之適當數額。」

同院97年台上字第60號民事判決要旨:「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第一項所稱之情事變更,係指契約成立後,其成立當時之環境或基礎有所遽變,非當時所得預料,依一般觀念,認為如依其原有效果顯然有失公平者而言,該情事變更之事實,應祇須發生於契約成立之後,即有其適用。」

同院96年台上字第2468號民事判決要旨:「按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二所謂情事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其原有效因顯失公平者,係指情事劇變,非契約成立當時所得預料,依一般觀念,認為如依其原有效果顯然有失公平者而言。」



非當時所得預料 買賣東西不能預料? 還是要說物品的漲跌沒辦法預料?

如果你說台灣斷成兩半一個在台北一個在高雄不能預料就算了

只是單純買賣個手機 也要搬出這個



發生這種事情我相信是彼此之間有誤會,被指控坐地起價,不當手段而心有不甘,因為這真不是我的本意,所以我一時情緒的回應造成買家的誤會確實是我的不對,也請買家諒解,交易不能履行就是有錯在先,在此鄭重對自己不良示範向各位網友道歉。希望事情到此落幕。
就看到現有證劇跟版上交易的資訊來說,

你向我解釋我覺得沒什麼特別的意義,

我相信很多人都很常買東西,無論在網路上或實體店面上

今天當你在網路上跟人談好價錢說定了,然後去面交或去店面買,

結果不過隔半小時你到店面就跟你說~ 喔~店面價要加稅阿什麼的,要再加一成喔~

這樣的店家請問各位英明的大大會買嗎??會再去第二次嗎??

或是實體店面發出的DM上面清清楚楚說~這件(非限量的)衣服只要999,買到賺到喔!!

結果到店面時已經沒貨,跟你說要調貨補貨,但是調到貨就要賣1199

請問這合法律嗎??我可能沒那麼懂法律,但我確定的知道,

我在新光三越因為他們沒註明是限量品,結果要調貨,

要漲價這件事一發生我告訴三越樓管,最後解決的結論是商家因為沒特別註明,

所以他們應該合乎原本書面上所標明的狀況給予消費者不可以漲價或是沒貨。


既沒有提出手機序號,也只有照片標明,

所以當你們在交易上的契約成功(也就是下標哩),就算您不當作是簽約,那你們是面交,也可以當作是約定,

據我所知,如果是在有證據之下的口頭約定,也是一樣具有約定效力的,

那不管如何你就應該要生出一支長的跟你照片一樣的東西

交給買家,你在這份下標書中所該給予的物品,與你們原本交易的金額,都應該相符,

無論哪一方不相符,該方受到負評以及該負一定賠償責任都是應該的吧!!!!

是雞先生您先破壞這份約定,那麼您收到負評是自找的。

我個人淺見是.....沒叫你賠償已經算很客氣了。
dougmichelle2001 wrote:
這部分其實很難去評斷...(恕刪)

dougmichelle2001 wrote:
純就民法上來看可能是...(恕刪)

既然你都認本件為是特定物之債了
那要是賣方無法就原來的那隻手機提出給付
那就是單純的債務不履行問題(給付不能)

給付不能視其可否歸責分別適用民法225或226

本件情形看樣子是無法歸責於買賣雙方
適用民法225第1項與第2項
買家也可依據民法266免為對待給付之義務
持續回應下去吧~~~
讓蘋果來報導一下吧~~
以我來說
賣家人我講要漲價是沒差

就感覺差不買而已


不過要漲價還給人負面評價的話
就真的無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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