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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色列濫殺平民,猶太教的命較值錢,伊斯蘭教的命就比較賤,反恐無限上綱

DandelionJack wrote:
各位大哥好,

在這個討論串中,
麻煩各位大哥講話要注意一下下。

因為我突然發現一件事情,
有人很敏感。
對於他不喜歡的言論會去按檢舉按鈕。

H大 講話可能不是很中聽,
不符合某人想法,
發言內容已經被列入資源回收三次了
“ 下架三次 ”。

剛才突然發現的,
請諸位注意。

呵呵

他好像是自己把文章改成一句啥不想當墊腳石之類的話。
我猜是他自己想刪除所以去檢舉的。
反正不是我檢舉的哦,別誤會。
fairyssh wrote:
因為喜歡加進購物車因為不喜歡刪除
重複100個循環
買第一次就知道什麼喜歡什麼不喜歡了
後面的每次操作還硬要把不喜歡的先加進購物車再刪除
這樣的邏輯跟合理性是什麼?
還有這樣的目的是什麼?...(恕刪)
感謝這位版友的整理
個人以為此案最有趣的,是在於「詐欺」能否成立。
我還是覺得,樓主的自拍影片是最重要的關鍵。

除此之外,我想不出華碩能提得出什麼,能證明「詐欺」的資料哩
這邊詐欺成立的可能處,應該只有在該網購平台的「購物車操作」上。
就我所能想像到的,大概是華碩去他的資料庫異動 log 的備份裡面,
設法挖出之前樓主操作購物車的每一步動作。
然後還沒完,這些東西是一堆密密麻麻的數據資料,還得要經過整理,
整理到可以讓檢察官法官可以看得懂的程度才行。

所以我有很多疑惑,覺得這個工作華碩不見得能辦到,之前提過一些:
1. 如果要詳細記錄購物網站使用者的每一個動作,這可能要砸重金買
特殊設備才能辦到;
但砸重金買了這設備,只用在極少極少極少數的狀況中,這樣划算嗎?
感覺他們不太可能花這筆錢。
2. 單純資料庫的備份,這比較不花錢應該有可能做到。
只是說,備份都需要空間,要買硬體設備;
若考量成本,會不會有些被認為不重要而沒有做備份?
網路平台的「購物車」這東西,就跟實體賣場的購物車一樣,只是一個
"暫放"的地方,會不會被認為不重要而略未備份?
3. 假設都有備份了。
要撈出之前的異動 log 資料,這沒問題。
但撈出來之後,這是一長串的數據資料,還得經過整理,才能讓人看懂;
整理,也是要花成本,划算嗎?
4. 整理,不是華碩自己弄一弄寫一寫,檢察官法官就"如擬"吧?
就像法庭上有外國證人,請來的翻譯人員,這不是原被告隨便指定就可以。
撈出來的長串資料還沒完,這必須得配合相應的「程式碼」,才能真實
還原出其意義。
首先,華碩必須先挖出之前舊版的網站程式碼,而且,
還必須舉證這確實是當時的版本,不是隨便掰的 → 又一個工作,划算嗎?
而且老實說,如何舉證?
這有也只是華碩那邊的程式改版記錄,但這是私人的東西,肯定沒公證的。
不曉得,我想不出來...
如果搞定之後接下來 → 要教檢察官法官看懂那些程式碼
當然也許這在法院另有專責人員代為,我外行不清楚。
總之這又是一個工作,法院花公費沒差,華碩那邊也是又要花錢,划算嗎?

大略想到這些,簡言之覺得要華碩自行舉證,樓主對購物車有不法操作,
感覺不是想像中容易的事。
所以我還是覺得,樓主提供的自拍影片,才是關鍵。
不過前面有些版友表示,這影片的證據地位並不重要?
果真如此,似乎詐欺罪是難以成立的,我的看法。

另外也許是我外行不懂,對於樓主事後"變賣"那些商品的行為,
即使真有此事,我個人覺得也不是很重要。
因為要說他變賣圖利,有什麼"罪過"的話,應該是要先證明
→ 他更早之前,不法操作網站購物車,的詐欺行為成立。
不是嗎?
(如果沒有不法罪行在先,那樓主就只是單純"買到便宜貨,然後轉售";
這只有不當得利,無關詐欺)
但如果這樣,詐欺罪就已經成立了,後續變賣行為似乎也不重要了?
就像,小偷在偷竊之後的銷贓行為,這並沒有另外成罪,只是算在
他的竊盜罪裡面而已。
外行人看法,如果有錯還請指正。
125475368 wrote:
此地無銀300兩 都沒人明示暗示是你檢舉

你馬上跳出來 說"這次"不是你

好棒棒 人才

呵呵,果然釣到你了,不意外。

強調一下,我在本棟樓沒檢舉過任何人喔。
對我來說,遇到討厭的文章嗆爆都來不急了,檢舉刪掉根本是暴殄天物啊。

再說,文章是他本人先自己刪掉的,誰檢舉根本不重要吧?
為啥大家要嗨成這樣咧?

18631119 wrote:
法官常常在微罪的判決書中對辯方或控方長篇大論所云的ooxx僅以簡短的論述反駁之,

其論述之簡短甚至可以由我這個被看破程度的外行人再濃縮成一句"違背常理"或"不足採信",

到時候哪一方論點會被打槍還很難說,畢竟連每個法官之間都存在巨大差異。
而大家目前能找到最類似的詐欺判例也還是差距頗大,這就是本案有趣的地方。

18631119 wrote:
那種純粹的舌辯法/純粹的邏輯辯論,不是法庭實務上的常態,所以幾位好心的網兄才會建議去法庭旁聽看看,

以為法庭攻防是"以純粹的辯論為基礎"而不是"以事證為基礎的辯論"應該是戲劇看太多

的確,正常法官都具備高水準的邏輯思維能力,所以可說判案需要的主要是事證,而不是雙方嘴砲一堆法官本來就有能力想到的可能性。

反之對於連基本邏輯都狗屁不通的法盲,純粹的邏輯辯論就足以打臉了。
而這就是本樓的基礎

DandelionJack wrote:
各位大哥,
你們從昨天一直搞,
搞到今天,
好像沒有睡覺耶
這件事有這麼有趣嗎?

本案如此多嬌,引無數網友競肝燒。
大肥牛 wrote:
只有我覺得用一罪一罰來判決的話 就不可能只是易科罰金或是緩刑能解決的嗎...(恕刪)
被您搶先了
整串看下來,確實還沒討論到這個哩~
萬一詐欺成立的話,一罪一罰,似乎是有可能變成好幾倍的處罰?
這樣子會很嚴重,有點恐怖哩
外行人不了解,也許有專家可以解說一下?
CUFOX wrote:
呵呵,果然釣到你了,不意外。

強調一下,我在本棟樓沒檢舉過任何人喔。
對我來說,遇到討厭的文章嗆爆都來不急了,檢舉刪掉根本是暴殄天物啊。

再說,文章是他本人先自己刪掉的,誰檢舉根本不重要吧?
為啥大家要嗨成這樣咧?


你沒舉報 也被他釣出來

還自清那次不是你舉報

現在又強調你本棟樓沒舉報過人



所以我說你好棒棒 人才 嘛!

被稱讚了有需要嗨成這樣?

你不是應該先禮貌應對嗎?我稱讚你耶! 釣出我? 呵
18631119 wrote:...法庭攻防是"以純粹的辯論為基礎"而不是"以事證為基礎的辯論"....

...有效辯論不外乎人事時地物,動機,常識,邏輯,利益,電腦犯罪再加上專業;
長篇大論詭辯不如抓關鍵重點,這部分才分得出功力高下!

為了勿枉勿縱,法官都會儘量讓被告放開去講不大會制止,在法庭上是允許
被告鬼扯與說謊的,因為不是證人作供不必擔心犯偽證罪的問題;有利或不利,
後果自負;律師最怕那種活在自己想像當中不切實際的當事人,法庭絕對是事實
勝於雄辯,口才再好若無法強化自身或打破對手事證依據,多說無益甚至弄巧成拙,
否則判決書上”犯後態度不佳”丶”亳無悔意”丶”惡性重大“之依據哪來的,這些形容詞
不是對手攻擊法官就會寫進去的!倔傲丶狡辯丶硬拗是敗者絕非勝者之象;

本來說去吃粽子看戲了又跑回來回文...是為了澄清一點小誤會!我不怕檢舉也不想
因此造成任何一位版兄被”懷疑”!人不犯我丶我不犯人,各自表述很正常;我只是不想
給自己”添麻煩“,雖然機率非常之低但防人之心不可無,同時也不想被利用當疊樓的磚,
既然已無善意無所裨益,就不想再浪費時間多說,老婆孩子是人家的,既然都救不了了
我當然不想再多管閒事,人生是某人自己的,罪及妻孥還不回頭怪不得別人痛下重手!
祕雕 wrote:...似乎是有可能變成好幾倍的處罰....

刑事和民事是不同程序,刑事判決後勝訴的一方得另外提民事求償,

這跟”一罪一罰”不見得有什麼關聯!當然,求償內容條件與名目愛怎麼寫就
怎麼寫,但判賠多少還是會找兩造雙方”協調“(意思就是先分別威脅利誘再
讓雙方面對面討價還價),若相持不下院方會”建議”一個”比較實際”的數字
施壓雙方同意,若還是不行才斟酌作出判決;
看各位的討論,突然想到1個問題。
本案雖說不當得利金額只有20幾萬。

若華碩的律師團委任律師費(偵察庭、刑事1審、刑事上訴審、民事1審、民事上訴審,都要各別委任)金額可能高達百萬元,甚至更高。

萬一樓主敗訴,那要賠的錢,
就不是返還不當得利的20幾萬而已吧?

註:我們小老百姓就是個法盲,
若問題很可笑,還請各位大大指教,手下留情。

***感謝後續
#1197樓 ahabook0921大
沒有強制要請律師的,就不用付對方的律師費,只有強制要請律師的才要,以民事來說最高法院才可以求償。

#1202樓 gilywu大
刑事敗訴方不必賠償對造律費,
民事才需要,且是有條件的~~

2位大大 的解說、糾正 。
我沒有全部都細看,
但是其中有一個是他原來的字,
結果被管理員特別指正。

媒體的媒,

H 大用的是另一個不太禮貌的同音異字。
所以才被下架的。
那個字他一開始就用,
他用的是麵包發霉的霉。

這屬於選字不正確。
我記得其中有一個被下架的文章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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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

第一個,
檢察官問要不要和解。

第二個,
版上大部分的人叫他和解。


Sophia_01 wrote:
看各位的討論,突然...(恕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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