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lyboring wrote:舉例:之前店家有意圖要連續告三名網友誹謗,這三名網友可能要去警察局喝個茶解釋一下,但是你也可以反過來告這個店家誣告,那這個店家負責人就要到三個警察局去喝茶解釋一下。剛好三個人住台北 高雄. 台東. 那被告的會很慘,為了開庭要繞台灣好幾圈。...(恕刪) 樓上大大~ 你搞錯了唷!!~筆錄這方面~是在被告與原告轄區內的警局就可以了~而開庭審查~ 也是要去被告的地區~ 而不是原告的喔!!!~
撇開這些法條不說 我覺得結果雙方都是兩敗俱傷就算商家告贏了 並沒有實質的名聲幫助 這點是必須考慮的 消費者普遍怕麻煩的情況下也會考慮是否與該店交易就算消費者贏了 實質上得到是甚麼 其實說真的只是出了一口氣而已希望雙方都能發揮大氣度去協調 因為說真的其實比較像是單純的買賣糾紛 可能上法庭時還是會以和解的方向去進行雙方為了這件事必需勞心勞力 實際上很划不來雙方都有對的堅持 當然也有錯誤的決定 如果能將心比心 把司法資源留給那些真正需要幫助的人 那社會就更好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