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庭並不會留下任何紀錄,除非遭受判決,留下前科,否則是不會有任何紀錄的
就算是緩刑,只要緩刑期間不再犯,緩刑期結束後,一樣不會有前科
連警察都調閱不到前科,一般公司行號如何得知?
又偵查不公開,連不起訴書都無法公開查詢得到,公司行號如何得知此人開過庭嗎?
就算是不起訴書,也只有被告與告訴人雙方有,就連相同當事人,不同案號的案件,檢方都要調閱了,最好哪一個老闆會為了錄用員工違法去盜取檢方資料
網路留言還是要負責任的,這完全沒有根據的留言,會造成不懂法律人的恐慌
樓主請記得,做完筆錄等收到傳票後,先看是否為您居住地的法院地檢署
刑事管轄歸屬為原告就被告,與案發地,案發地當然就是你上網留言的地方
如果不是,請先打電話向書記官請假,然後再寄"聲請管轄移轉狀"給發給您傳票的地檢署
狀子範本google一下,各級法院都有範本可以下載,或是用書寫抄下或用word打,再寄出就可
信封上註明股別與案號,這在收到傳票時傳票上面會有
但檢察官還是有權決定轉不轉移,有的檢察官覺得小案子,開一庭就可以不起訴了,就不一定會轉移
他擺明想浪費你的時間,看準多數人不想浪費時間或傳統觀念不喜歡上法院,那就讓他跑跑吧
至於網友所提的請對方賠償,則是屬於民事損害賠償
你可以蒐集因為被告的請假工作損失、車資等等加上精神賠償,不過,民事是以原告就被告,故您必須跑對方居住地法院提告
ilovemyhear wrote:
請教一下,犯案地是...(恕刪)
倘若樓主今天是在基隆上網留言的,而原告住在台中,在台中上網看到,那案發地還是基隆
簡單說也就是犯罪事實的發生地
不過原告一定是先在台中報警的,會有以下幾種可能:
1.有可能警方函送台中地檢署,台中地檢署就直接移轉基隆地檢署偵辦
2.警方函送台中地檢署後,台中地檢署受理偵辦,但被告提出聲請移轉管轄,檢查官核准後移轉至基隆地檢署偵辦
3.警方函送台中地檢署後,台中地檢署受理偵辦,被告提出聲請移轉管轄,檢察官認為無需移轉,還是由台中地檢署偵辦
以上三種情形我都遇過,同一位訟棍,因為不同案,受理檢察官不同,就有不一樣的情形,只是致電詢問時,受檢察官指揮偵辦的檢察事務官或書記官都直接告訴我們,這是小案子,沒什麼事,希望能配合出庭一次,好讓他們結案,所以就算無法移轉管轄,也有配合出庭,最後都不起訴結案
雖然浪費了時間,但就是堅持不和對方和解,不想讓這些網路訟棍食髓知味
DreamTako wrote:
版大,忘了補充。這...(恕刪)
看許多網友一直鼓勵樓主提告誣告
誠心建議樓主,不要浪費司法資源了,我可以告訴你,誣告是百分之百不會成立
誣告在刑法上是最難成立的刑責之一,先決條件必須是"明知非事實而蓄意捏造"
文字用詞有沒有涉及毀謗或侮辱,每個人感受不同,光"負評"就可能挨告,只是起訴與不起訴,端看檢察官自由心證
當然了,若是通俗罵人文字,例如:賤、幹XX等,這無庸置疑
至於樓上其他只要是事實,還是有機會成立的
例如罵一個女生是妓女,就算是事實,也屬與公共利益無關之私德,一樣是成立妨害名譽
這些都是告訴乃論,一但有人告了,檢方就必須受理,但不用因為被告就心生害怕求取和解,檢察官還是會以事實與有無犯意做為依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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